常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16〕15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5〕8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
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省政府《
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改革试点”)起步早、统筹层次低、难点问题多,与这次制度改革衔接难度大。因此,各地政府、各部门及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省政府《
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扎实有效的举措,着力化解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准确把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参保范围。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市原改革试点期间已纳入的不符合省政府《
实施意见》的参保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辖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上述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不属于我市管理的驻常机关事业单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二)缴费工资基数。对于已按规定实施规范性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未按规定实施规范性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缴费工资基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视同缴费指数。各统筹区按省设定的地区调节系数确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人员退休时适用的视同缴费指数,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印发。市区统筹区执行同一视同缴费指数标准。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参加职业年金。其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经办管理等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五)参保登记。改革启动实施时,市、辖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单位和人员相关信息,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其中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编办、组织等部门进行核定;辖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编办、组织等部门进行核定。市区统筹区参保登记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和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期后,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各地原改革试点期间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处理。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职)人员的基本退休(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养老金,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性补贴等其他项目从原渠道列支。
(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制度。全市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缴费比例、计发办法、预算管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根据全省逐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部署,目前我市设立市区、溧阳市两个统筹区,分别负责基金预算、征收、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市区统筹区按照政策统一、分级经办、信息集中、财政自担的原则,明确市区统筹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十)调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原加发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各项政策不再执行,改为按不同的加发项目享受一次性奖励或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不得从基金中列支,具体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改革实施过渡期相关费用及待遇的结算。2014年10月1日到新制度启动实施期间,参保单位和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规定进行补征缴、补支付结算;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制度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时间和标准,多退少补。
(十二)财政资金保障要求。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按时足额缴纳,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改革平稳实施。
(十三)经办管理服务。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地要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普遍使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辖市(区)、市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组织、宣传、机构编制、财政、发展改革、审计、信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工作。各主管部门、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做好各项相关工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常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常政发〔1993〕206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今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