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104 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12〕126号)规定,予以保留。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五日
盐城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防、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工作原则和分工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坚持政府指导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安置方式的改革,鼓励随调配偶自谋职业。
凡符合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根据管理范围,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凡符合在市直企业单位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
二、安置办法
(一)符合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
市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当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任务,综合考虑市直各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结构等情况,合理制定安置方案,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批准后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可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经过当地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安排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当年市直事业单位编制、计划和岗位余缺情况,采取考试等办法,择优在相应的事业单位安排。
3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采取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的办法予以安置。其补偿金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工资按市直上年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补偿金不足2.5万元,按2.5万元发给;年龄在31-35岁之间,补偿金不足3万元,按3万元发给;年龄在36周岁以上的,补偿金不足3.5万元,按3.5万元发给。
凡领取自谋职业补偿金的随调配偶,其人事关系可挂靠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关系代理,转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二)符合在市直企业单位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是企业职工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年安置人数,结合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的业务专长,编制安置计划,协调有关企业接收。接收单位应根据随调配偶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技术专长以及工作经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2对未能落实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可实行离岗休养安置。其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照当期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一次性计发生活费,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3对未能落实接收单位又不符合离岗休养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实行货币化安置,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 鼓励和支持她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按照市直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补偿金不足2.5万元,按2.5万元发给;年龄在31-35岁之间的,补偿金不足3万元,按3万元发给;年龄在36岁以上的,补偿金不足3.5万元,按3.5万元发给。
4凡领取自谋职业补偿金的随调配偶,保留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按照自主择业人员的相关政策,由其本人续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档案由市劳动就业中心代管。
三、再就业优惠政策
选择自谋职业并签订了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可以到居住地社区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劳动保障部门为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免费提供转业转岗培训。对在就业年龄内,有就业意愿而又要求就业的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由本人自主选择有市场需求的岗位工种,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培训,免费考核,并对考核合格者免费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二)鼓励、支持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参与市场竞争就业。用人单位新招用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三)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费用,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安置工作措施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口所在社区接收管理。
(三)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在待安置期间,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生活费。
(四)对超过两个月不办理安置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不再享受上述安置待遇。
(五)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所需的自谋职业补偿金、离岗休养安置费、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以及公证费、人事劳动事务代理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年初预拨,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实支付,年底结算。
(六)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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