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顺应国家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文华奖”评奖管理,严格评奖程序,切实提高评奖公信力、影响力,促进文艺精品创作的可持续发展,在《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经调整优化,特制定《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现予印发。
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市“文华奖”是与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奖”、江苏省“文华奖”相衔接的,由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苏州市文广旅局”)设立的全市专业艺术奖。
第二条 苏州市“文华奖”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艺术创作导向,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提倡文旅融合。通过评奖,增强艺术创作活力,促进我市专业艺术的不断繁荣发展。
第三条 苏州市“文华奖”结合全市“艺术展演季”活动,每两年(双年)举办一届,评比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苏州市“文华奖”分为舞台艺术奖和美术奖两大类别。
第五条 舞台艺术类设集体奖和单项奖。
集体奖设文华大奖、文华荣誉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4类奖项,文华荣誉大奖列于文华大奖之后,原创剧目参评文华大奖,整理改编传统剧目、移植改编剧目参评文华荣誉大奖。
单项奖设编剧奖、导演奖、表演奖、音乐设计奖、舞台美术设计奖5类奖项,另设荣誉奖单项奖若干,不占5类单项奖名额。
每届文华大奖不超过2个,文华荣誉大奖不超过1个,文华新剧目奖不超过5个,文华新节目奖不超过5个,5类单项奖总数不超过20个,荣誉奖单项奖若干。
第六条 美术类设文华美术奖和文华美术提名奖。
每届文华美术奖不超过10个,文华美术提名奖不超过15个。
第七条 每届苏州市“文华奖”可以增设特别奖项若干。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成立“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第九条 设立苏州市“文华奖”评委专家库,每届评奖的评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舞台艺术类和美术类两个评审组(分初评和终评),由评委会主任予以聘任。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申报对象
第十条 舞台艺术类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两年内新创、改编、移植或重大修改的作品均可申报。
(二)申报作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提倡现实题材、重大题材(主题),提倡艺术创新。
(三)戏剧类只限大型剧目(演出时长2小时左右)。音乐、舞蹈、曲艺类可以是大型剧目(含主题性晚会,演出时长1小时30分钟左右),亦可以是小型节目。申报往年创作的作品演出场次需满15场,申报评奖当年新创作的作品需完成5场。鼓励文旅融合项目申报。
(四)全市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民营艺术表演团体(仅限职业类),以及获得演出资质的大专院校剧团均可申报,群文类单位及演出团体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五)以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以及有关大专院校、市直文艺院团为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按当年申报通知的规定数量进行选拔后,正式行文向苏州市文广旅局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美术类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两年内新创的作品均可申报,申报作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提倡现实题材、重大题材(主题),提倡艺术创新。
(二)鼓励个人申报,在全国重要美术展览(如全国美展、百家金陵画展,或由中国美协主办的重要单项展览)和江苏重要的美术展览(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共同主办的展览)中的获奖作品不得申报。
(三)由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市直美术单位或艺术院校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市文广旅局推荐申报,作者本人也可作为申报人向苏州市文广旅局艺术处直接申报。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 初评。舞台艺术类评委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作品进行现场或视频审看,美术类评委对申报作品的照片进行审看。评委会在进行必要的讨论之基础上,进行实名投票。
第十三条 终评。舞台艺术类评委根据入选作品的现场演出水准进行评议,美术类评委根据入选作品原作的艺术质量进行评议。评委会在进行必要的讨论之基础上,进行实名投票。
第十四条 公示。对拟获奖名单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在评奖过程中,如有异议,由评委会主任主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主任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并做出裁定。主任会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六章 补贴与推广
第十七条 对获奖的团体、个人,颁发证书(奖牌),同时予以宣传、推介、巡演、巡展等。
对每届苏州市文华奖所获奖项的作品项目给予相应的演出(创作)补贴(其中舞台艺类的入选剧(书、节)目项目,也给予相应的演出补贴),均发放至单位。各项补贴隔年发放。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苏州市“文华奖”获奖项目及个人在艺术专业职称评审中作为重要评审依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职称。获奖作品有资格推荐申报江苏省“文华奖”。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十九条 实行评委回避制度。凡有作品参评的专家,或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的专家,均不得担任评委。
第二十条 实行获奖结果公开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委在评奖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委资格。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和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并撤销已获得的奖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18日制定的《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解读
来源:艺术处 时间:2020-07-23
《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征求相关专家、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并经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研究通过,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文件精神,顺应国家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最新理念,衔接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奖”、江苏省“文华奖”,结合我市文艺创作和文艺活动的发展实际,借鉴《江苏省文华奖评奖细则》及外省市的一些做法,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正式印发了《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文华奖”评奖管理,严格评奖程序,切实提高评奖公信力、影响力,我局对《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奖项设置、申报条件、评奖方式和补贴推广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
所依据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厅字〔2015〕27号),中央宣传部印发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宣发〔2015〕34号),原文化部印发的《文华奖章程》(办艺函〔2016〕177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
原《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试行)》共二十一条,经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四条。《办法》中涉及修订的主要章节有:总则、奖项设置、评奖机构、申报要求和申报对象、评奖程序、补贴与推广等内容。具体修订内容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一是根据国家和省、市机构改革方案,修改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称谓;二是根据文旅融合发展的现实需要,加入了提倡文旅融合的要求;三是删除了有关评奖原则的一些赘述,评奖原则的具体要求在第五章“评奖程序”和第七章“评奖纪律”中均有相关表述。
(二)关于奖项设置
为更好鼓励我市精品创作生产,精准搭建奖项覆盖面,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将美术类奖项设置单列为第六条,并增设了第七条:每届苏州市“文华奖”可以增设特别奖项若干。
(三)关于申报要求和申报对象
一是为更好推进文旅融合,在第十条“舞台艺术类申报要求”(戏剧类)中,加入了:鼓励文旅融合项目申报;二是为更好呼应重大历史节点和重大主题活动的创作需求,在舞台艺术类、美术类申报作品应当坚持的原则中,均增设了“提倡重大题材(主题)”;三是为进一步凸显苏州市“文华奖”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修订后的《办法》中申报对象规范了“民营艺术表演团体”的相关表述,修改为:民营艺术表演团体(仅限职业类)”。
(四)关于评奖程序
一是删除了原《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试行)》中第十条: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的相关要求,在《办法》第四章“申报要求和申报对象”中均已明确;二是增设了第十四条:公示。对拟获奖名单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关于补贴与推广
为探索进一步扩大苏州市文华奖影响力,提升该奖项结果应用的权威性,鼓励各门类申报者的创作生产热情,增设了第十八条: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苏州市“文华奖”获奖项目及个人在艺术专业职称评审中作为重要评审依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职称。获奖作品有资格推荐申报江苏省“文华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