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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镇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1年8月19日】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镇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7-21                                 镇财规〔20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6.8.19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2025年镇江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31.8.19

各市、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镇江新区生态应急局,镇江高新区财政国资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镇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镇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根据磋商、调解或判决结果,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用于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损失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镇江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可指定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或者指定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负责执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第四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积极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诉讼。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支付义务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负责执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法院负责执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资金收入涉多地区分配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赔偿权利人协调解决。
第六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按照“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跟踪问效”的原则,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使用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生态修复及办案经费等相关支出:
(一)清除或控制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应急处置、看护)等相关支出;
(二)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包括调查、勘验、监测、专家咨询、鉴定等)、修复方案编制及修复效果评估验收、律师代理及诉讼等相关支出;
(三)修复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支出;
(四)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替代修复工作,统筹使用结余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用于镇江市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支出;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相关的合理支出;
第七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编制生态修复及工作经费支出预算草案、绩效目标,提出使用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管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由市、区实施的生态修复项目资金,通过对市、区专项转移支付下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相关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监控,在预算年度结束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督促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法院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上缴本级国库,审核批复资金支出预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和定期绩效评价,并参考绩效评价结果作出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含直接修复、替代修复等方式)或者损害赔偿资金,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实施方式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捐赠款可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由赔偿权利人或者指定的部门、机构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五年,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镇江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21-07-21 有效范围: 江苏 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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