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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居住房使用权无偿更名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居住房使用权无偿更名规定》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4〕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姑苏区住建局、市直属房屋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居住房使用权无偿更名行为,现将《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居住房使用权无偿更名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12日



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居住房使用权无偿更名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居住房使用权无偿更名行为,保障承租人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直管公房管理秩序,根据城区直管公房居住房的租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无偿更名的条件
直管公房居住房使用权无偿更名包括变更承租人和变更承租代表两种类型:
1.原承租人死亡、离异或原承租人他处有住房且户口已迁往他处,其承租的房屋可申请无偿更名。
2.原承租人的同住人,与原承租人系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直系亲属(本规定以下所称直系亲属仅限上述这些关系),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无偿更名;与原承租人系祖孙关系的,也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无偿更名。
3.原承租人承租房屋有同住人的,只有同住人可申请无偿更名,其他直系亲属不得申请无偿更名;无同住人的,直系亲属可申请无偿更名。
4.同住人申请变更为承租人的,须征得其他同住人和直系亲属的一致同意;直系亲属申请变更为承租人的,须与所有直系亲属达成一致意见。
5.同住人无法就承租人更名事宜取得其他同住人和直系亲属一致同意,或者直系亲属无法就承租人更名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推举一名代表申请变更为承租代表。
6.变更为承租人和变更为承租代表的人员,必须是拥有苏州市姑苏区户籍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承租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代表作为原承租人的同住人和直系亲属的代表租赁直管公房,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义务,享受福利租金并负责租金缴纳;
2.以承租代表名义租赁的直管公房,在未征得其他同住人和直系亲属一致同意前,承租代表不得有偿转让使用权、不得参加房改、不单独享有征收或协议搬迁安置补偿的权利。
三、办理无偿更名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办理无偿更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无偿更名申请书;
(2)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或离异证明,或原承租人本人他处房产的证明;
(3)承租人或承租代表本人身份证;
(4)户口簿及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
(5)直管公房居住房租赁证;
(6)已缴清租金的相关凭证。
2.申请人变更为承租人的,若涉及有其他同住人和直系亲属的,应提供其他同住人和直系亲属共同签字的具结书(若同住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不满2年的,还应登报征询异议)。
3.申请人变更为承租代表的,应提供所有同住人和直系亲属共同签订的推荐为承租代表的相关协议书。
4.因夫妻离婚变更承租人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原承租人签字的具结书;
5.同住人系家庭成员参加房改变更承租人的,应提供原承租人已参加过房改的证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的具结书。
四、无偿更名程序
1.申请人向受托管理单位提出更名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受托管理单位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送交受托单位;
3.受托单位在收到更名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更名材料进行核准,确定变更类型,办理更名登记手续和《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居住房租赁证》;
4.申请人到受托管理单位签订直管公房居住房租赁协议、领取《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居住房租赁证》。
五、申请人为同住人,且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在本市范围内他处无房的,即使其他同住人和直系亲属未全部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意,经审核后可直接办理变更为承租人的手续。
六、申请人提供具结书或协议书,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请相关人员到受托管理单位现场签字确认;相关人员无法到受托管理单位现场签字确认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具结书或协议书。
七、因参加房改变更承租人的,更名手续必须与申请人办理房改支付购房款手续同步办理。
八、原承租人无配偶(或配偶已故)、无同住人和直系亲属的,原承租人死亡后,其承租的直管公房居住房,公房管理部门无偿收回。
九、在已印发实施的文件或规定中,涉及直管公房居住房使用权无偿更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