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现将《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
为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现对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如下:
一、计户规则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则计户:
1.单位、个人住宅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2.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3.租住单位住宅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4.租住个人住宅凭租赁合同(协议)和户口薄计户。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则计户:
1.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营业执照计户;
2.出租的,租户凭租赁双方的有效合同(协议)和有效营业执照计户。
二、房屋分类
(一)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二)非住宅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两类,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1.商业用房按用途分为批零销售、金融保险、娱乐、餐饮、服务五类。
(1)批零销售:指食品、饮料、烟草、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化工、药品、医疗器械、图书报刊、家具、石油制品、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煤炭、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首饰、生产资料等批零业。
(2)金融保险:指各类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3)娱乐:指歌舞厅、电子游戏厅、游乐园(场)、夜总会、影剧院、俱乐部、会所等娱乐场所。
(4)餐饮:指饭店、酒店、饭馆、快餐店、小吃店(铺)、冷饮店、茶馆等。
(5)服务:指理发及美容化妆业、沐浴业、洗染业、摄影业及扩印业、日用品修理业、家政服务业、殡葬业、刻字、文印、晒图、誊写、旅馆业(各类宾馆、旅馆、招待所)、租赁服务业、旅游业等。
2.非商业用房可分为综合和工业仓储两类。
其中综合按用途分为学校、医院、办公和其他四类:
(1)学校:指各类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他专业学校和培训场所等。
(2)医院:指各类医院、诊所、卫生站、防治所等。
(3)办公:指机关、事业单位用房,写字楼及非商业性公司、机构、办事处等。
(4)其他:指教堂、寺庙、福利院等。
工业仓储按用途分为工业和仓储两类:
(1)工业:指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等,具体包括:电子产品制造业,食品加工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业及纸品业,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各类机械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
(2)仓储:指各类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原材料成品库及堆场等。
三、房屋所有人和面积认定
(一)被征收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房屋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人和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直管公房承租人和承租建筑面积以住建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单位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凭租赁双方的有效合同(协议)或者出租人的证明认定承租人和承租面积。
(二)已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以原所在地政府建房批复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宅基地证或者当地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认定。
(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规划部门作出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