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2009〕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十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培育一批地标型企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培育地标型企业是提高苏州经济发展质量、提升苏州经济实力和形象的重要举措,对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增强信心、共克时艰、促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地标型企业的形成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受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企业经营者价值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尊重企业的主体性,充分发挥市场元素和政府元素的作用,通过地标型企业的培育,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带动企业做大做强。
二、培育目标
经过3~5年的培育,形成全市10个左右、各县级市1~2个民众公认的地标型企业,涌现一批初具地标型企业培育标准的企业群体。
三、鼓励重组并购
支持企业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优势扩张,通过股权收购、产权受让等形式,实施与市内外同行业的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中涉及的各种应缴税费在权限内给予减、免、缓,对通过并购外地企业形成总部经济新增本地税收的部分给予一定的补贴。帮助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大企业的战略合作,在做大做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适时选择进入关联行业和我市新兴战略产业,以多元发展谋求裂变增长。引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自身或其控股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通过收购、买壳等手段实现上市。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投入,增强持续扩张能力,在本土建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在此基础上积极“走出去”,在境内外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
四、支持科技创新
支持企业加大创新体系建设力度,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核心团队成员,建立研发机构,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超前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贮备能力。帮助企业加大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建立资产或技术成果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加快先进技术和高新产品的研发。鼓励企业立足现有产业基础,采用世界一流设备,购买专利专有技术,积极实施技术先进、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效应强、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技改项目,促进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五、帮助形象宣传
地标型企业的形成既要靠实力,也要靠宣传。地方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培育企业的宣传报道,提高培育企业和企业家的“出镜率”。支持企业利用市举办的各项重大活动场所进行形象宣传。帮助和支持企业在省级尤其是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品牌广告,在高层次的各种公众活动中进行企业和品牌宣传。
六、保障要素供给
优先保障培育企业的用电、用气、用水需要。有明显扩张规划的,可提前在用地规划当中留有余地,给予预先的保障。推进银企合作,加快上市培育,支持培育企业引入私募股权、发放企业债券,帮助企业通过信贷、债券、资本等市场多渠道获取更多发展资金。
七、扩大品牌效应
支持培育企业以建立行业领先优势为目标,实施品牌运营战略,以成熟的品牌资源推进跨行业、跨地区的战略重组、联合兼并,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效益。同时,资助培育企业强化营销策划,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推介,组团参加世界一流展会,加大海内外市场开拓力度,提高优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对外影响力和名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认知度,为企业真正成为“城市名片”创造良好氛围。
八、建立协调机制
为加强地标型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地标型企业培育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协调相关工作。各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进行工作对接。构筑信息咨询、产学研联合、银企合作、形象推广、人才引进以及企业家培养等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培育企业的需求,为培育企业出谋划策。凡培育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或对上争取的各种审批、备案、核准手续的,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凡培育企业在生产要素供给、战略重组等方面需要协调的事宜,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
九、营造政策环境
各地要积极指导培育企业制定中长期培育规划,明确分阶段培育目标和工作重点。要创新落实现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发展龙头骨干企业、扶持创新型科技企业等政策措施,主动帮助培育企业用好用足各种扶持政策。市政府建立地标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为培育企业在人才引进、要素配置、重组并购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帮助,为培育企业管理升级、新产品开发、形象宣传、企业文化建设以及企业家培养提供支持,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市(区)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十、完善考核机制
按照企业申报、行业协会参与、各地推荐、协调小组评审的程序,择优确定全市地标型企业培育对象(40家左右),报市政府统一公示认定。在本市注册、规模大、水平高、贡献多、符合《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培育对象申报标准》(见附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向当地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对培育企业主要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实行动态滚动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增补,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淘汰。加强对地标型企业培育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把地标型企业培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部门作风建设考核内容,坚决查处对企业刻意刁难、人为设卡、以罚代管等违法行为。
附件: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培育对象申报标准
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培育对象申报标准
(一)申报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居所在行业全国前十位,或列所在各市(区)所有企业前十位,或年上缴税费列所在市(区)所有企业前十位。
2.获得省级以上技术中心认定或市级以上外资研发机构认定。
3.拥有省级以上品牌产品。
4.民营企业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表彰。
(二)申报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定时给予优先:
1.获得中国500强、或省百强、或市百强企业称号。
2.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部省级技术发明奖、解放军科技进步奖。
4.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拥有基础性发明、原始性创新或关键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
5.牵头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6.已在境内外上市或完成上市辅导期。
7.获得市级以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劳动关系和谐、重合同守信用、就业大户等荣誉称号。
8.所从事的行业或产业富有苏州区域特色,具苏州人文历史和苏州时代气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