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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徐政规〔20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17〕63号)规定,重新制定.需要重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重新发布,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发布的,自动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24〕5号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平安医院建设,积极探索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徐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关于开展医疗风险互助金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平医协办〔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是按照自发、自愿、自筹、自管、自用的原则建立的医疗风险互助保障制度。医疗风险互助金是指由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为分担医疗风险共同缴纳的资金,适用范围为:赔(补)偿经医患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法院判决等认定的医患纠纷费用。

第三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由卫生计生、司法、财政等行政机关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的市县两级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医疗风险互助金的筹集原则;

(二)负责审查管理办公室医疗风险互助金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三)其他应由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市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县(市、区)管理办公室由各地确定。管理办公室职责为:

(一)负责医疗风险互助金的具体筹集;

(二)负责编制医疗风险互助金财务预算、决算,经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负责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医疗风险互助金支付的赔(补)偿费用相关证明;

(四)负责确认赔(补)偿费用;

(五)负责确认统筹资金和医疗机构保证金支付比例;

(六)其他应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的事项。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管理和监督资金的安全运行。财政部门负责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的指导。

第六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医疗风险互助金的筹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两级分别筹集、管理医疗风险互助金,专款专用。市管理办公室负责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医疗风险互助金的筹集,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医疗风险互助金的筹集。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前三年医疗收入、职工人数、医患纠纷赔(补)偿总额等因素,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第一年度医疗机构应缴纳的医疗风险互助金数额。以后年度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数额,根据上一年度医疗机构产生医疗纠纷赔(补)偿费用金额和赔(补)偿费用金额占上年度缴纳的医疗风险互助金比例等因素进行确定。当年医疗机构未产生医疗纠纷赔(补)偿费用和赔(补)偿费用金额低于缴纳医疗风险互助金一定比例的,下一年度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标准相应减少一定比例。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缴纳的本单位医疗风险互助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纳标准如下:

(一)医疗机构按医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职工按工作岗位的风险系数缴纳;

(三)见习、实习或进修期内的医务人员不纳入医疗风险互助金缴纳范围。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医疗风险互助金纳入所在镇卫生院医疗风险互助金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分为统筹基金和医院帐户,比例为6:4。统筹基金和医院帐户分别用于支付按规定由各自承担的赔(补)偿费用。管理办公室设立医疗风险互助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利息计入下一年度统筹基金,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用于医疗纠纷调解、专家评判、调解员培训、管理等必需的工作费用,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从医疗风险互助金中列支。

第三章 医疗风险互助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支付范围。医疗风险互助金用于支付经医疗事故或损害鉴定、医患双方协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并由管理办公室确认的赔(补)偿费用等。

第十五条 患方索赔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患方索赔金额不足二万元的,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二)患方索赔金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索赔金额不足二万元而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的,由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卫生计生行政、司法机关等部门进行调解,并分清责任,提出赔(补)偿数额;

(三)患方索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判决除外)。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赔(补)偿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生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机构须提供医患双方协议或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司法调解书、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调解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等相关证明;

(三)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当日,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赔(补)偿的决定。如同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责任,确定医疗纠纷赔(补)偿费用由统筹资金和医院账户分别支付的比例,并出具理由。

第十七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支付方式。根据确定的医疗纠纷赔(补)偿费用,由管理办公室于3个工作日内统一支付给患方。

第十八条 统筹资金支付设立封顶线,发生医疗纠纷赔(补)偿费用超过封顶线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由医院账户支付。医院账户支付不足时,由医疗机构将赔(补)偿费用交到管理办公室后统一支付给患方。

第十九条 见习、实习或进修期内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责任赔(补)偿金由负责其见习、实习或进修的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产生的医疗纠纷补偿,医疗风险互助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非法行医、超范围执业等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

(二)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不纳入医疗风险互助金支付范畴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