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融办 省民政厅 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6〕34号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农工办、农委)、民政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
苏政办发〔2015〕112号,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确保清理整顿、规范发展期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民资金互助社”)登记注册工作平稳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农民资金互助社注册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监管职责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农民资金互助社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能。
(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市、县(市、区)农民资金互助社监管联席会议下设注册登记指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原业务主管部门等,负责指导督促农民资金互助社依法依规注册登记。
(三)落实工作责任
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为每家农民资金互助社明确一名监管员,具体负责辅导、协调农民资金互助社注册登记工作,并加强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日常监管。
(四)有效防控风险
坚持“属地管理、规范操作、防控风险”的原则,对现有农民资金互助社,要按照《
指导意见》要求,排查风险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有序推进从民办非企业法人转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注册登记工作。
二、明确农民资金互助社注册登记内容
农民资金互助社应在乡镇(涉农街道)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组成。如“XX市XX区XX镇(乡、街道)XX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XX县(市)XX镇(乡、街道)XX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农民资金互助社应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不得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登记。
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范围为:吸收成员互助金;向成员发放互助金;为成员提供购买国债、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代理业务等。
三、规范现有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流程
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资金互助社依照本通知要求在同级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在原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转籍前准备工作
1.农民资金互助社应成立转籍工作组,由发起人代表、成员代表(由成员联名推举)、合作社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代表等经全体设立人授权组成,接受当地注册登记指导小组的工作指导。转籍工作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资金互助社,负责处理相关工作,办理注销登记和注册登记。
2.农民资金互助社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工作。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负责协助制定《转籍工作方案》《合作社章程(草案)》《资产转让协议(草案)》。《转籍工作方案》《合作社章程(草案)》《资产转让协议(草案)》中均须明确拟申报转籍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成员出资总额、出资比例、转籍前后债权债务承接关系等内容。
4.转籍工作组组织召开成员(成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须达到法定要求。成员人数低于150人的,应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成员人数超过150人的,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的产生、成员代表占全体成员的比例等,可由转籍工作组根据农民资金互助社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县(市、区)注册登记指导小组备案。
5.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资产评估报告》《转籍工作方案》《合作社章程(草案)》《资产转让协议(草案)》,并投票表决。成员(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参会成员(成员代表)签字确认。
(二)转籍申请
农民资金互助社完成转籍准备工作后,向注册登记指导小组提出转籍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转籍申请书;
2.资产评估报告;
3.转籍工作方案;
4.合作社章程;
5.资产转让协议(草案);
6.成员(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7.发起人基本情况;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主要关联人材料,包括近亲属名单及身份证号、实际控制企业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
发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号)等。
8.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包括管理人员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9.全体成员名册;
允许经村民(居民)委员会盖章证明的、载明农民成员身份证号码的农民成员名册代替农民成员身份证明。
10.成员入社合同范本。
(三)转籍审查
市、县(市、区)注册登记指导小组对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1.《资产评估报告》之资产审计结果是否公允合理;
2.《转籍工作方案》《合作社章程》及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
指导意见》要求;
3.审核《转籍工作方案》《资产转让协议(草案)》各项条款。确认转籍前后农民资金互助社是否落实表内外债权债务承接关系;
4.成员(成员代表)大会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转籍前后的农民资金互助社设立人及出资比例是否一致。新设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新设主体”)的设立人、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应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原农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旧有主体”)保持一致。
审查通过后,县(市、区)注册登记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出具《转籍审核意见》,同意农民资金互助社以约定方式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四)注册登记
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工作组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转籍审核意见;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工商部门依法审查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资产承继
新设主体与旧有主体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以承接旧有主体表内外全部债务为对价获得旧有主体的全部资产。
(六)注销登记
新设主体与旧有主体完成资产转让手续后,旧有主体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
2.转籍审核意见;
3.资产评估核算报告;
4.转籍工作方案;
5.成员(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不予注销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应参照前款新设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要求,限期整改后规范登记。
(二)现有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暂不符合主发起人条件、互助金规模限制的,由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本着“因地制宜、风险可控”的原则,审慎、适度做好转籍审查。
(三)转籍后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原则上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一个月内,接入全省统一的监管系统;新设立农民资金互助社,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前,接入全省统一的监管系统。
(四)农民资金互助社成员和成员出资总额发生变更的,应在成员(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请出资总额变更登记和成员备案。农民资金互助社不得常年吸收新成员,每年可集中吸收新成员和股金1-2次。农民资金互助社申请出资总额变更、成员名册备案的,应向工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的说明;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材料
特此通知。
省金融办 省民政厅 省工商局
2016年 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