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人员参保缴费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人员参保缴费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扬人社〔2017〕3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扬人社〔2013〕380号、扬财社〔2013〕105号),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人员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费用补缴问题

补缴标准公式:办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手续时适用的我市公布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8%)×70%。

从2018年1月1日起,办理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均按照上述补缴标准公式和我市现行关于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的缴费年限计算所需补缴费用。

二、关于离休干部遗属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参照《关于扬州市区离休干部遗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扬劳社〔2003〕106号)规定,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可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为其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一)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离休干部遗属,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10%的比例共同缴费,其中单位8%,个人2%,同时单位按1%的比例、个人按6元/月共同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离休干部遗属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一次性补缴费用到账后的次月开始以补缴时适用的我市公布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

三、关于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划账问题

(一)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一级至四级人员,以伤残津贴(如低于当期市公布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以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作为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二)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无法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工伤一级至四级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手续,以伤残津贴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三)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一级至四级人员,办理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手续并缴费到账后,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之和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高于伤残津贴的,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7日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