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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7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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