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22〕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7月16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防办、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的出租、出售行为,缓解物业小区停车矛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租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的出租、出售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库)的出租、出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位(库)是指符合规划、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做好车位(库)数量及建筑面积的规划配置,并按照审查通过的停车设施施工图建设车位(库),不得擅自变更。车位(库)的使用功能、数量、类型、位置、布局和尺寸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应当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车位(库)验收后出售,车位(库)的出租应当在验收后实施。
第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尚未出售或附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企业不得出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售)车位(库)前,应当制定租售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租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标示车位(库)位置、数量、类型、布局、尺寸和编号的建筑施工图、租(售)方式、产权归属及建设完成时间。物业服务区域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库)分配情况(位置、数量、类型、布局、尺寸、编号等)及规划配比依据。
(二)车位(库)在人防工程范围内的,还应当明示人防工程的范围及车位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车位(库)出租(售)的,应明确租(售)的时间、租(售)价格以及是否采取竞标、摇号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
(四)停车服务费等费用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有可能影响车辆停放的通风、排水、消防、人防及配电设备设施等各种不利因素。
车位(库)租售方案应在销售现场和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 新建居住社区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低于1:1的,应当采取竞标、摇号等公开竞争方式租(售)车位(库);配建标准高于1:1(包含)的,在保证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库)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剩余的车位(库)租(售)给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需要的业主。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最后一个楼栋(分期开发建设的,以最后一期为准)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超过1年尚有车位租(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的处置方案、租(售)价格等信息,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物业服务区域所有业主,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在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车位(库)租(售)给本物业服务区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不得将剩余车位(库)整体转让给个人或者其他机构销售。
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库)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协议内容及租赁期限由双方根据《
民法典》有关条款协商确定,开发企业不得要求业主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方式变相销售;物业服务区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租车位(库)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车位(库)租金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库)租售协议,应当同时解除。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按程序办理机动车停车库的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价外加价销售车位。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库)的,其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由人民防空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鼓励非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进出和停车泊位的管理纳入智慧停车系统,实现泊位全域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库)租售的事中事后监督。违反规定的,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不力的,记入企业信用评价;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6日。
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印发
文稿解读|《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租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18
联系电话:2306128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家用汽车的保有量迅速增加,广大市民群众对物业小区车位(库)的需要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部分购房者在购房时希望一次性购买多个车位(库)以满足家庭车辆停放需要,也有部分购房者希望租赁车位(库),还有部分购房者无车位(库)租售意愿。目前,我国物业小区车位(库)的出租、出售以及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相对欠缺,有些小区车位(库)数量紧缺、供不应求,有些小区车位(库)闲置无人租购,而因车位(库)销售信息不对称、质量不达标、违法出售人防车位等问题导致的矛盾纠纷也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近年来,我市富力万达、金科集美嘉悦、万科翡翠书院、东方星城等多个小区发生了关于地下车位的信访投诉。为缓解物业小区停车矛盾,给车位(库)的出租、出售行为以及管理提供法规依据,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3.《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4.《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5.《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三、主要条款说明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内容、具体规定、监督管理、实施日期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制定依据。第一条阐述了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确定了适用范围。
(三)具体规定。第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车位(库)出租、出售及其管理的具体规定。
(四)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惩戒措施。
(五)实施日期。第十八条明确了实施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二)目前,我市对车位不进行不动产登记,但对符合条件的车库(储藏室)可以办理确权。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按程序办理机动车停车库的不动产登记。
(三)针对目前因车位尺寸、类型、分布、数量等信息不透明引发大量信访投诉的问题,规定了在出租、出售车位(库)前,应当制定租售方案以及方案中应当明确的内容。
(四)针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车位需求紧张和闲置的情况,分条对开发企业如何租售、转让以及业主如何售买和租赁、租赁时限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五)鼓励各类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使用;鼓励非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进出和停车泊位的管理纳入智慧停车系统,实现泊位全域信息化管理,统筹解决小区内停车位闲置而周边停车位拥挤的问题。
(六)办法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公布日期2022年6月17日,施行日期自2022年7月17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