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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办〔2009〕1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日



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规范项目储备管理,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苏州市范围内依照建设程序已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骨干型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建设市级项目储备库,加快推进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

第四条 全市设立两级项目储备库。市发改委设一级项目储备库;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设二级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构建,由二级项目储备库择优生成一级项目储备库。

第二章 储备库类别及入库项目条件

第五条 每级项目储备库分别由农业、交通能源、市政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服务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社会事业、信息化等专项储备库组成。可根据需要从以上各专项储备库中提取生成政府投资项目库、利用外资项目库、企业投资项目库等。

第六条 每级项目储备库和各专项储备库采取统筹协调、相对独立、自主把关、及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方式。

第七条 一级项目储备库入库标准为:

(一)农业方面:主要储备现代高效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大中型水利、防洪、除涝设施,长江、太湖等治理项目,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改造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

(二)交通能源方面:重点储备国家及省、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内的交通能源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民航机场、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高等级公路,沿江港口、航道码头,管道运输,装机6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燃气发电抽水蓄能电站,油气管网等。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

(三)市政建设方面:主要储备城市轨道交通、城镇日供水15万吨及以上、污水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垃圾日处理500吨及以上项目;市政道路、桥梁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旧城改造、城市综合体和房地产开发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方面:重点储备加快推进做大做强主导产业、传统特色产业、骨干企业和品牌产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延伸产业链、填补产业链空白的项目。主要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纺织、冶金、轻工、石化等主导优势产业项目;产业集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主要储备新能源、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新兴战略产业,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五)服务业方面:主要储备服务外包基地,软件园、创意产业园、现代物流园、科技创业园、中央商务区,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旅游以及公共服务业重大项目。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

(六)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主要储备重点水源地、应急水源保障设施及生态保护修复,重点湖泊、重点河道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

(七)社会事业方面:主要储备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中心、市民活动中心、福利设施等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

(八)信息化方面:主要储备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3G)和下一代互联网;数字电视、宽带光纤接入网络的规模化建设;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项目;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社会信息化项目。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

第八条 二级项目储备库入库标准由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九条 凡符合入库储备标准的,均应进入项目储备库。省、市重点项目,国债、国家政策性中长期贷款、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产生,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十条 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在库储备的项目,应及时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全市统一研究和开发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储备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一级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入库项目评审,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二级储备库中凡符合一级库标准的,必须上报纳入一级库。二级储备库管理可参照一级库模式进行。

第十三条 储备项目根据进展情况,可划分为:规划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四条 市级和各地、各部门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网络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和网络的开发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培训、技术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定期将全市一级库储备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各地、各部门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重大建设项目储备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项目储备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事业心强、懂业务、善策划的项目储备工作队伍。

第四章 项目储备工作考核和表彰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计划和各地区分解计划,负责检查、考核项目储备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从2010年起,各责任单位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管理考核范围,进行评优。

第十九条 市政府将对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