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淮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7〕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以管资本为主和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63号)、
《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 淮政发〔2016〕129号),市国资委对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131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市国资委《淮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淮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市属企业),以及市属企业出资的子企业(以下称子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市属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 淮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或者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或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规定向市属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市属企业的章程。
第七条 市属企业对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市属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子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二章 产权及资产管理
第八条 实行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占有国有产权、变动国有产权、注销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新设立企业,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注册地、国有出资人及持股比例等发生改变的,应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或不再存续国有出资人的,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条 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根据会计准则和财务准则,设立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台帐。
第十条 企业发生改制、股权比例变动、资产处置以及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经市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经市属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企业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相关报告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核准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单项资产底价100万元及以上)产权转让应按规定和法定程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按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严格控制协议转让,确需协议转让的,应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报批。
第三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市属企业财务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和收益等进行分析。建立健全市属企业财务快报监测体系,加强财务动态分析。审计机关按规定对企业实施经常性审计。市属企业应加强对子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重要财务事项及重大财务风险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建立完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并有效实施。市属企业应按要求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财务报告,并及时报告对外投资、融资与担保等重要财务事项;应加强对子企业产权变动、资产损失处置以及财务风险的管理,按规定报告重要事项。企业的财务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规范市属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加强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分配调控指导。市属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定期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章 领导人经营责任管理
第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推进市属企业领导人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建立、制定子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和行业管理要求,突出质量和效益指标,分类确定和下达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综合目标,落实市属企业运营责任。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目标考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对市属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与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审计机关对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企业领导人薪酬管理规定,制定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制度,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与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二)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监督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市政府对市属企业出资情况记录;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主动、及时、足额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财政;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台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市属企业中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其它依法需要批准的事项,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经市政府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报告、备案制,涉及债务资金管理的企业同时应报财政部门备案。企业非主业范围的特别重大投资项目,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市政府后履行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投资额较大、投资项目复杂的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成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公司,须报经市政府同意。从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投资行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企业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基金(创投、风投)、理财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借款,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借款的,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市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仅限于市属企业之间以及本企业的全资(控股)子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由董事会决定;如涉及到债务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市属企业向子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应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确须超过出资(持股)比例的,应采取防范自身利益受损措施,经市属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并加强对“三重一大”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企业作出与经济事项相关的重大决策后应及时将决策内容向审计机关报备。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推进企业依法合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企业改制等重大事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对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或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及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造成企业重大投资失误或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对出资企业的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国资委应加强对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对子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我市相关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属重要子企业名单
附件
市属重要子企业名单
1.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4.淮安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5.淮安市清元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6.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经营有限公司
7.淮扬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9.淮安市淮上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