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根据《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称号,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在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
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见义勇为称号评审工作。
第四条 经过县区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感人、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者,必须遵纪守法,现实表现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五条 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由县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向市级公安机关推荐,市级公安机关根据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评审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评定。
第六条 推荐申报市人民政府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审批表》(一式3份);
(二)《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复印件1份;
(三)详实事迹材料1份;
(四)二寸证件照片3张。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
(一)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重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代价较大,或避免、挽回损失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授予或者追授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二)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较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一定代价,及时避免或者挽回一定数额的损失,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授予或者追授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第八条 对拟授予或者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九条 申报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一般从获得县级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中确定人选,情况特殊且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直接授予或追授市级见义勇为称号。
第十条 见义勇为称号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评定称号。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每届评定见义勇为称号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含见义勇为群体)。其中:市“见义勇为模范”不超过10名,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不超过50名。同时可以评选淮安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10个、淮安市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10名。
第十二条 对授予或者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颁发奖章、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群体,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