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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鼓励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鼓励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关于鼓励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九日



苏州市区关于鼓励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政府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有更多选择住房的途径,现制定市区鼓励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政府补贴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政府补贴购房的发放对象

本市市区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内,符合市政府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人”)。已经购买过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除外。

二、政府补贴购房的发放标准和选购住房的范围

(一)“申请人”享受政府补贴购房的面积:按市政府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计算。“申请人”是私房的,要扣除私房的建筑面积。

(二)“申请人”享受政府补贴购房的金额:凡购买每平方米3000元(含3000元)以下新建普通商品房的,购房款不予政府补贴;购买每平方米3000~5000元(含5000元)新建普通商品房的,高于每平方米3000元部分的购房款由政府补贴;购买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新建普通商品房的,购房款政府补贴每平方米2000元。

(三)“申请人”选购住房的范围:市区范围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三、原住房的处理

(一)“申请人”原住房是承租的公有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有偿收回公有住房承租权。收回价格为每平方米250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比例为,混合结构多层住房是1∶1.38、其他住房是1∶1.2。

(二)“申请人”原住房是私房的,可以不收购。如私房产权人自愿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协议收购。

四、新购住房的权属管理

“申请人”享受政府补贴购买的住房,其房屋所有权证加注“政府补贴购房”字样,并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申请人”在五年内转让该住房的,须全额退回政府补贴款;超过五年转让该住房的,须退回50%的政府补贴款。居住满五年以上的住房,“申请人”在退回50%政府补贴款后拥有完全产权,可申请变更房屋所有权证。

五、政府补贴购房的操作程序

(一)“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按市政府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人”凭《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单》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理“政府补贴购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政府补贴购房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写明“申请人”可享受政府补贴购房面积、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申请人”凭“资格证明”在有效时期内到房地产市场选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同时签订《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加注“政府补贴购房”字样,写明“政府补贴购房金额”。结算购房款时扣除“政府补贴购房金额”。然后,凭《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购房合同和“资格证明”每季度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结算一次。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结付补贴款后,在购房合同上加盖“政府补贴购房”的印章。

六、其他规定

(一)“申请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取消购房合同的,应当征得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批准。已经支付的政府补贴购房金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还。

(二)政府补贴购房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各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