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316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11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1〕22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批准,铁道通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铁路运输体制中的通信资产和人员剥离出来,组建了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对新成立的铁通公司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帖花。为了支持铁路通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决定,对铁通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帖花。
二、对铁通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定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00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