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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109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3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我省自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以来,各试点城市积极探索建立了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减轻了失能群体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推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已开展试点的设区市要继续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意见》要求,统筹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其中,南通、苏州2市要发挥国家试点城市的引领作用,徐州、扬州、常州、无锡、泰州等5市要继续做好试点工作,在完善制度政策、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创造经验。其他设区市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可适当开展基础性研究和政策准备。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从促进制度长远可持续发展考虑,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6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独立运行、坚持保障基本、坚持责任共担、坚持机制创新、坚持统筹协调。要立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管理链条、管理环节、保障内容上的自身独立性,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三、着力健全完善制度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全民、多元筹资、公平适度保障、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在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方面,逐步将全体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纳入覆盖范围。在确保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合理调整保障范围。在资金筹集方面,科学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和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资金筹集稳定、可持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困难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在待遇支付方面,从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待遇支付程序、范围和水平。同时,加强基金的中长期精算,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保障水平,不断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强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发挥长期护理保险资源平台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四、持续规范优化管理服务。探索长期护理保险领域治理创新,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长期护理保障。要健全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系,确保基金安全。要完善服务管理,健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健全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制度,加强和规范服务监管,发挥对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的促进作用。要创新经办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的机制,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健全相应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

五、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省医疗保障局成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会同财政、民政、卫健、残联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领导、统筹、督导全省试点工作,研究完善政策制度,协调解决相关事项。各试点地区相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开展。试点中的政策调整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备案。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8日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