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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0〕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社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人保规〔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10〕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转发。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参保的,按《实施意见》规定标准转移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我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按《实施意见》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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