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8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财法〔2020〕2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截至2023年1月31日,根据《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财法〔202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1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苏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
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1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指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报市政府审批:
(一)单位制定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方案涉及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主管部门需先就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评估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主管部门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其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船)及文物等资产,不分金额大小;
(二)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跨主管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的,包括单位资产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不同政府级次之间处置,或单位资产无偿转让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资产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资产进行置换,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等;
(五)财政核拨单位的资产无偿转让给非财政核拨单位的资产;
(六)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后进行的资产处置;
(七)评估金额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
(一)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以下,以及列举情形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除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船)及文物等重大资产,在本部门内调拨、置换的。
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无偿转让
第十二条 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调拨、划转、捐赠等。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拨的资产;
(四)其他经批准需调拨的资产。
第十四条 单位申请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资产处置清单及权属证明;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而移交资产的,应提交相关批文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六条 单位申请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资产处置清单及权属证明;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捐赠的,应提交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实际发生的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捐赠双方凭上述捐赠收据或捐赠确认清单或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有偿转让
第十八条 有偿转让是指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让、转让等。
第十九条 单位申请有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资产处置清单及权属证明;
(三)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四)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有偿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置 换
第二十条 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申请置换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资产处置清单及权属证明;
(三)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意通过置换方式处置资产的会议纪要或公文;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报 废
第二十二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三条 除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或者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须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申请报废时须聘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车辆、电子废弃物以及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报废,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拆除供应商的,其建筑残值可直接用于抵扣相应的拆除费用,抵扣事项及抵扣金额应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单位申请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资产处置清单及权属证明;
(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或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文件;
(五)应进行技术鉴定的,应提交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资料;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报 损
第二十七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缺少、盘亏、毁损、被盗及其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
单位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资产报损的认定范围,单位应当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损核销前,单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单位应当对经批准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单位申请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资产处置清单及权属证明;
(三)专项鉴证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等,下同)及单位情况说明;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损失包括现金缺少和各类存款等损失,单位申请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专项鉴证报告及单位情况说明;
(三)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坏账损失是指无法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单位申请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三)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提供相关的催收记录,债务人无法清偿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专项鉴证报告及单位情况说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提供专项鉴证报告及单位情况说明;
(五)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或政府部门有关文件;
(六)财政部有关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按照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损失是指因政策因素或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有确凿证据表明需核销单位对外投资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损失,单位申请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资产处置清单及权属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清算审计报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被政府责令关停的,应当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五)财政部有关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按照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基本程序及操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 单位每年应结合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同步制订资产处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资产处置计划及临时性资产处置安排确定资产处置形式。资产处置形式包括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进行的定期集中处置和单位自行组织的分散处置;处置形式应以定期集中处置为主、单位分散处置为辅。
第三十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根据审批权限,应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申报发起。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处置年度计划及资产使用状况,会同内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确定要处置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制并打印资产处置审批表及资产处置清单,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评估。对有偿转让、置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
对拟报废资产的处置可先进行内部评估,然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认是否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财政部门核准,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属财政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其中属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财政部门的批复应以市政府审批意见为依据。
(五)资产处置。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后续的资产处理工作,并取得有效凭证。
单位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有效凭证进行入账、调账、核销等账务处理,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六)存档及备案。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办理入账手续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单位内部存档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每年10月底前,主管部门将本级及单位本年一至三季度及上年第四季度资产处置项目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备案存档(附表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公开处置采用电子竞价、公开拍卖方式的操作步骤如下:
(一)电子竞价、公开拍卖标的可以进行不超过3次拍卖(房产、土地不超过2次),第一次拍卖公示期20天,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各公示7天。
(二)电子竞价、公开拍卖首次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如第一次流拍,进入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下调幅度不得超过第一次起拍价的10%;如第二次流拍的,进入第三次拍卖的起拍价下调幅度不得超过第二次起拍价的10%。
处置标的经3次拍卖后仍无法拍出的,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二)、第十条(七)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可以协议转让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三)对房产、土地的处置,处置标的经二次拍卖后仍无法拍出的,需报财政部门或市政府审批确定后续处置方式。
第三十七条 单位拟报废的资产,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内部评估。对专业技术性强、专用设备数量多、单位内部设有专业科(室)的,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评估。
第三十八条 拟报废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成立处置小组。内部评估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授权单位进行组织,处置小组为5人以上单数,处置小组成员可以从主管部门系统内部或本单位内部产生,对技术复杂、关注度高的也可聘请外单位专家;
(二)进行资产处置技术评估。处置小组对拟报废资产先进行内部技术评估,根据使用部门意见,由处置小组作出是否报废意见;
(三)进行资产处置价值评估。处置小组对报废资产,参考资产使用年限、资产现状等因素,采用询价、专家现场估价等方式确定内部评估价值;
(四)内部评估结果公示。将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及处置小组成员名单在资产权属单位内部公告栏进行内部评估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下列报废资产处置事项,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经内部评估后,评估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二)经内部评估后,评估价值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但公示期间有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偿转让或报废资产处置方式的确认:
(一)评估价值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或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回收机构进行回收;
(二)评估价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单位应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三)不适合采取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第九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有偿转让、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处置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主管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主管部门及单位的绩效考核。
财政部门认为主管部门备案的资产处置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更正。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国有资产处置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及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三)在处置过程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以及单位所办的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涉及科技成果的处置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字〔201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表: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材料目录
4. 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
附表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
单位(或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资产大类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原值 |
评估价值 |
评估处置 方 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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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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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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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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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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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小组名单 |
姓 名 |
所 在 单 位 |
专业或处室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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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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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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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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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小组成员签名:
附表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
依据《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将我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对公示事项有何反映,请于公示期间与 部门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资产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原值 |
评估价值 |
评估处置 方 式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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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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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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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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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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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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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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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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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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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小组成员名单:
单位(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材料目录
单位(或部门): 处置单编号:
序号 |
归档材料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备注 |
1 |
资产处置申请文件或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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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产处置清单及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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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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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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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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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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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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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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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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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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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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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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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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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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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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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处置单编号前二位为年份,后三位为顺序号,如17年第一份处置单编号为17001
2.按资产处置方式中要求应提交材料内容填列。
附表4
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
主管部门或单位(公章): 上报日期:
时 间 |
处置单号码 |
资产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原值 |
评估价值 |
处置 收入 |
处置方式 |
审批 方式 |
账务处理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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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月 |
日 |
内部评估 |
中介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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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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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资产或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1.处置方式:填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2.审批方式:填市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
3.各单位按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为时间节点编制处置单号,并进行备案登记。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