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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5〕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城乡建设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

第五条 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

第六条 奖补标准。具体如下: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

第七条 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

第三章 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

第九条 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

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

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

第十条 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