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级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徐财规〔2025〕 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5〕2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经开区财政局、港务区财政金融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徐州市市级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徐州市市级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徐州市市级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徐州市市级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0号)《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政规〔202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质量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强化质量基础、创建质量品牌、促进质量提升、保障计量强制检定、推动标准化战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三)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四)根据年度质量促进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
(五)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执行项目,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材料;
(三)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质量管理奖励、标准化奖励、计量强制检定及质量促进相关工作经费等,主要包括:
(一)质量管理奖励
1.首次获得徐州市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2.首次获得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
3.首次获得其他质量管理项目需奖励的企业(组织)。
(二)标准化奖励
1.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组织);
2.主导制定发布江苏省地方标准,或主导制定的徐州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组织);
3.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组织);
4.完成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企业(组织)。
(三)计量工作经费。计量工作经费用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后,开展计量强制检定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工作经费。其他用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人才培育、质量提升行动等质量强市建设相关经费。
企业(组织)若符合以上多项奖励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同一单位同时有多个质量管理项目或多个标准化项目获得奖励的,只按质量管理或标准化项目中最高的一项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和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项目遴选,主要采取认定、评审、招标等方式确定拟支持的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根据相关因素测算、核定分配金额,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作计划制定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进行项目审核。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核情况,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拨付至相关企业(组织)。
第十一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计量强制检定项目种类和工作完成量等因素,会同市财政局分配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必要时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各自职责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及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而需要撤销的,以及未按照计划进度完成的项目,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将该项目资金收回。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23日。2019年10月14日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徐州市市级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规〔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