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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通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通知
通人社就〔2013〕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0〕4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从2013年8月起,凡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均纳入代缴医疗保险的范围(即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中,8月1日之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8月份以后医疗保险费的,仍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返还,2014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代缴范围。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按实际享受月份一次性批量办理补缴手续。
2 .建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参加医疗保险的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按月生成参保、停保人员花名册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停保手续,按月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3 .为失业人员统一缴纳的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缴费基数按市区同期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确定。
4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未及时办理失业手续的,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由失业人员自己负责缴纳,不缴纳的不享受医疗待遇、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个人不继续缴费则自行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业务联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补缴中断医疗保险缴费、医药费用结算、再就业等业务环节运行畅通,构建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一体化管理服务体系。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 年7月17日
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