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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1〕18号

税谱®提示:盐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30号)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1-14 规定,截至 2021 年12 月31 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财法〔2023〕2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20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原《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同时废止。虽然2015年市财政局联合原市环保局印发了《盐城市市级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30号),但部分内容与后续文件政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为此,市财政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参照省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该《办法》。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辐射污染防治、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主要污染物减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课题研究、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管、监测监控、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等方面。

三、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如何使用?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支出预算(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根据审批确定的项目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流程提请市政府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按时下达资金。

四、市财政局、市相关主管部门等部门单位如何做好此项工作?

《办法》中明确了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的责任分工,建立了工作推进机制:

一是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要积极做好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与财政监督检查、预算绩效评价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二是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三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实施,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