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加快我市文化大市的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专业或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并发表(出版、演出、展览、播映)的文学艺术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市文学艺术奖:
(一)在某一文学艺术门类中具有较高的文艺价值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作品;
(二)对继承、发展、革新某一文学艺术门类或流派具有突出贡献的作品;
(三)在省级以上重要文学艺术类比赛或评比中获奖的作品。
第三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获奖证书和奖金。对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具有特殊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文学艺术作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别奖。
第四条 市文学艺术奖每两年评授一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
第五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奖者的主要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
第六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奖作品应能代表评奖年度我市文学艺术某一方面所取得的最佳水平。
市文学艺术奖的评授标准不得降低,某一门类参评作品的质量达不到评奖标准,可以空缺。
第七条 成立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市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办理评审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报市文学艺术奖的个人和集体,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或文艺群众团体逐级申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经各初评小组初评后,作为市文学艺术奖的评奖提名,报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获得市文学艺术奖提名的个人和集体,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提名和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