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自然资规〔2019〕7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2020年9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简称“评审备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 自然资规〔2019〕7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其他情形不再由政府部门直接评审备案。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和县级颁发矿业权证的评审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评审备案相关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因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质量问题造成评审不通过的,再次申请评审备案所产生的评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条 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割报告。
第五条 对于符合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备案结果。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预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也可全部或部分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备案工作。
第八条 评审备案工作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保密要求及技术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回避原则。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
第九条 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达到大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申请人应协助和配合现场核查。
第十条 评审备案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应采取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应专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组成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组。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及以上的不少于5名专家,小型的不小于3名专家。专家组长应具备相关矿产的综合知识和能力。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全省共享使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建立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依据评审会议情况形成,开展现场核查的,还应结合核查情况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独立提出署名意见,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具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专家组长应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和复核,综合专家个人意见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评审备案。
评审备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并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适时将评审备案情况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
第十三条 已评审备案的,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撤销评审备案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规程和质量管理体系,对评审程序和评审意见书的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应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开展专家业务和诚信考核,妥善保管评审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违反回避原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评审备案工作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并将评审备案申请可通过政务窗口或互联网远程申报。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评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责成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备案工作,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指导,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评审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3〕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申请《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
2.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附件1
(文 头)
关于申请《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
(文 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我单位已完成《XXXX报告》的编制工作,现将《XXXX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报送你部门,请予以评审备案。
我单位承诺所提交资料是真实、客观、完整的,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如有作假,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细通讯地址和邮编)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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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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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探矿权转采矿权□ 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 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 (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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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备案申请人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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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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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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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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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写单位 |
编写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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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编写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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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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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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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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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证明文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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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 有效期限 |
年月日至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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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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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主要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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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工作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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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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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指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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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 |
固体 矿产 |
主要矿产: 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证实储量:,可信储量:。 共生矿产: 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证实储量:,可信储量:。 伴生矿产: 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证实储量:,可信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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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 矿泉水 |
地热: 允许开采量:,储存量:,热量:,热能或电能:,尚难利用储量:。 矿泉水: 允许开采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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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填写说明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填写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名称。
二、评审备案申请人
填写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名称,申请事由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填写建设单位名称。
三、报告编写单位
1.编写单位名称: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的名称。
2.主要编写人员:填写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要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发证机关:填写勘查/采矿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发证机关,属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不涉及覆相关矿业权的,本项填写“无”。
五、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证明文件文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不涉及相关矿业权的,本项填写“无”。
六、矿业权有效期限:属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不涉及覆相关矿业权的,本项填写“无”。
七、报告类型:非油气矿产从“勘查报告”、“核实报告”、“压覆报告”中选择一项填写。
八、查明主要矿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注明的查明主要矿种名称。
九、勘查工作程度: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非油气矿产的从“普查”、“详查”、“勘探”中选择一项填写。
十、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1.工业指标情况: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填写本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采用的工业指标。
2.矿产资源储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填写本次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1)固体矿产:地热矿泉水和油气矿产之外的,填写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情况。
(2)地热矿泉水:地热填写允许开采量、储存量、热量、热能或电能(高温填写)及尚难利用储量。矿泉水只填写允许开采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