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盐财规〔20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全文失效
亭湖区、盐都区财政局、教育局,开发区财政局、社事局,盐南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教育局,市本级各幼儿园:
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市市本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教育局
2020年11月23日
盐城市市本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19号)、《盐城市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24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导向鲜明、统筹安排、公开公正、严格监管”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执行期限为2020年-2024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奖补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教育局建立健全奖补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对奖补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奖补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教育局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奖补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奖补资金支出预算;组织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批、验收管理,并对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执行已经批复的奖补资金支出预算,监督奖补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奖补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奖补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执行奖补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奖补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市财政、教育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项目进行财务检查、结算等工作。
第八条 区教育部门履行以下职责: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区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报送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或者受市教育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奖补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区教育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财政、教育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结算以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每年8月份组织申报1次,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奖补资金补助政策制定奖补资金申报指南,并通过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发布。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区教育部门申报,进行信用承诺;
(二)区教育部门汇总上报上一年度项目申报单位新建、改扩建及省优质园创建等相关项目,市教育局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评估、信用审查。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根据项目核查评估和信用审查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资金审批流程提请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为:
(一)对普惠性民办园全部按照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1.5倍(1000元)安排到位的区,每年根据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园数量及规模给予奖补。
(二)对积极开展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和认定工作,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占比达标的区予以奖补。
1.对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当年度省定目标的区予以20万元奖补。
2.对积极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区按当年认定数给予3万元/园奖补。
3.对按省优标准新建公办幼儿园(非小区配套园),投入使用当年按20万元/轨•园予以奖补,每园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4.对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成普惠性民办园或公办园的,投入使用当年按15万元/轨•园予以奖补,每园奖补不超过60万元。
(三)对省、市优质园占比达标的区予以奖补。
1.对省、市优质园占比达当年度省定目标的区予以20万元奖补。
2.对当年新创建并经省发文确认的省级优质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20万元/园予以奖补。
3.对按照省优质园标准完成薄弱园改造,积极申报省优质幼儿园且创建成效明显的幼儿园,改造创建当年按10万元/园予以奖补。
(四)对积极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并如期完成任务的区予以奖补。
1.如期完成上级下达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任务的区予以15万元奖补。(该项治理任务完成后即不再奖补)
2.对新建小区配套园办成普惠性民办园或公办园的,按土地挂牌约定时间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投入使用的按15万元/轨•园予以奖补,每园奖补不超过50万元(延期交付使用将降低或取消奖补) 。
(五)对加强公办园师资队伍建设,辖区内所有公办园在编在岗教师均达5名及以上,并逐年增加的区予以20万元奖补。
(六)对推进区域推进课程游戏化成果显著(创成省级课程游戏化项目)的区予以20万元奖补。
(七)对市本级幼儿园课程游戏化推进、园舍改造、教育技术装备更新等给予奖补。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市教育局根据批准的奖补资金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奖补资金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奖补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市教育局提交验收申请,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收回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奖补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更改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奖补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共盐城市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盐发〔2019〕14号),对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在申请预算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和绩效目标,并按照要求依法公开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市教育局应按照要求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生偏离的及时予以纠偏,并依法公开运行监控结果。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应按照要求开展部门和单位绩效自评价,自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评价结果较差情况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市财政局应根据要求对项目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执行期满后,如需申请重新设立,应按照《盐城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盐财绩〔2020〕10号),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
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立奖补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分配管理奖补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奖补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揶用挤占奖补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奖补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12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盐财规〔2016〕6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印发
《关于印发盐城市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2年,《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149号)明确师资培训经费按照不低于在职教师工资总额的1.5%安排,虽然2016年已出台师资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但部分支出内容与但部分支出内容与后续文件政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为此,市财政局联合市教育局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该《通知》。
二、市级师资培训经费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主要用于教育部门面向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主要包括:
(一)用于提升校长教师队伍政治素养、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技能而举办的各类培训研修活动。
(二)用于配合省教育厅为促进苏北地区(本办法特指盐城市)教师专业成长而牵头举办或承办的各类省市合作培训班、乡村骨干教师培育站以及其他培训类活动。
(三)用于发挥名师示师范引领作用,促进青年骨干教师专业发展为目的,以组建“名师工作室”形式开展的培训研修活动。
(四)用于促进教师队伍建设而开展的专项课题立项、研究和培训活动。
(五)用于推进教育对口援疆、藏、青、陕、辽工作,组织开展的对方校长教师来盐培训以及组织专家组赴对方开展的培训类活动。用于支持薄弱县教育发展开展的教育培训类活动。
(六)用于教育系统管理干部队伍和教师发展机构专业人员能力提升举办的专题研修活动。
(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有关教师培训的相关政策。
(八)用于其他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加快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而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班、工作室、研修团等活动。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三、市财政局、市相关主管部门等部门单位如何推进此项工作?
《通知》中明确了市财政局和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资金审批和使用按照《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施行:
(一)相关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提出培训计划申请, 4月底前确定当年培训工作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每年5月底前,市教育局形成当年实际培训经费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四)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按学年度实施的项目除外),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盘活存量资金的通知》(盐财预〔2014〕40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