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革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6-24 宁政办发〔2003〕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改革办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改革办 2003年6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宁委发[2003]21号文),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全面完成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富民强市、实现“两个率先”统揽改革,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坚持实施国有资本的有序进退战略,实施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战略,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确保南京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全面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确保职工利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目标
根据我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现状,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是:
1、结构调整和企业改组取得显著成效。国有资本加速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加强公共领域和基础设施建设,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优秀企业家集中,加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产权结构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2、全面实现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小企业中的国有资本要全部退出,大型企业要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改造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比重原则上要降到30%以下,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2003年,70%以上的企业完成改制;2004年,全面完成企业改制任务。所有政府部门不再有直属企业。
3、淘汰落后企业。2004年前,对资不抵债、长期消耗国有资源的国有企业,通过破产、关闭等形式,促使其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流动重组。
三、基本原则
1、彻底改、改彻底,坚持改制质量。努力做到“五到位”,即: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社会保险落实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
2、切实保护职工权益。要保证职工对企业改革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企业的改制方案要经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办法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对经营者、管理与技术骨干激励的办法要向职代会说明。企业改制过程中,要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企业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新形式,切实将职工民主管理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
3、改制过程要坚持“阳光操作”,坚持诚信原则。企业改制的全过程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人员安置办法要公开;资产评估结果、不良资产核销情况要公示;国有资产要按规范程序处置,严禁暗箱操作。
4、实事求是,鼓励创新。既要认真执行上级的政策规定,又要从实际出发,增强可操作性。
四、操作程序
1、组建工作机构。各归口系统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要组建改革工作机构,统一归口领导所辖企业的改制工作。
2、制定总体方案。各归口系统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改革的总体要求,分别制定归口系统和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改革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应明确改革的目标、任务、进度和具体措施。
3、审定总体方案。归口系统改革总体方案报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各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改革总体方案,由归口系统改革工作机构审定,报市改革办备案后实施。
4、企业改制准备。按照总体方案要求,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择优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5、拟订企业改制预案。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商定改制方式,由企业拟订改制预案。
6、审定企业改制预案。企业改制预案经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归口系统改革工作机构组织论证、审定。无归口系统的,报市改革办组织论证审定。总资产超过3亿元的企业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企业改制预案,由归口系统提出意见后,报市改革办组织论证审定。
7、形成企业改制方案。经审定的改制预案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形成企业改制方案。
8、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改革办和归口系统改革工作机构备案。授权经营主体的改制方案由归口系统改革工作机构审定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9、实施企业改制方案。经审批的企业改制方案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实施。
10、企业改制工作验收。各归口系统改革工作机构会同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工作进行验收。归口系统以外的,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工作。市改革办组织抽查。
五、相关规定
1、国有资产管理
(1)改制企业凡有无形资产的,必须将无形资产纳入改制范围并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企业有无无形资产独立发表意见。
(2)不良资产核销
改制企业不良资产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规定处理。
对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其它各项待处理资产损失,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审批核销,核销审批资料作为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的附件备查。
对3年以上预计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审批后按实核销。实际核销的比例应控制在改制基准日余额的75%以内。
对经审批核销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其性质属国有资产,单独设账,改制后的企业应作为会计账簿中其他辅助性账簿管理,承担取证核销、追索债权义务。核销资产的收益归产权管理单位,纳入产权管理单位统一核算。产权管理单位应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责任,配合改制后的企业取证、催收、变现。
2、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1)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备案
企业在改制中制定改制方案时,应同时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安置政策依据、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经济补偿办法等内容。在将《职工安置方案》提交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一并报送各归口系统和市改革办备案。
(2)关于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改制企业要按照与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形成新的劳动用工机制的要求,切实做好对职工劳动关系的梳理和身份置换工作。
企业改制应尽可能多地录用原企业职工。所录用职工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除职工本人要求签订3年以下劳动合同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不得少于3年。
对在企业改制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改制企业应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后,及时向市失业保险结算中心办理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档案转移手续及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在册职工中未被新企业录用上岗、且符合托管条件的人员,应由改制企业或授权经营主体、原企业主管部门承担托管义务,与托管人员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员中已与原企业签订了离岗协议的应按原协议、原待遇执行。
托管人员的工龄计算和年龄确定,以其所在企业被批准改制的当年12月31日为准。破产企业以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日期为准。职工因工作调动,原工龄可与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改制后的新企业必须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与职工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手续。
(3)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企业改制前社会保险费有欠缴、漏缴、少缴的,必须及时足额补缴。
改制后的新企业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缴费年限改制前后可合并计算。
3、改制费用的提留与支付
改制费用主要从企业存量国有资产中解决,并在净资产中提留。职工安置备付金提留标准: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为人均不超过31800元;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工作年限计提,以本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工作1年提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职工安置备付金专项用于调整职工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权益,不能挪作他用。国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
离休人员的有关费用和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提取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改制企业的净资产提留,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各个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和人员的情况,确定相应标准。
企业改制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不足部分,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其他企业上交的产权转让收入中调剂解决,如有缺口,由市里统筹平衡。产权转让收入的结余部分在企业改制结束后上交。
4、土地资产的处置
改制企业对其所使用的土地都必须要有明晰合法的土地权属。
改制中涉及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进行土地评估量化。
破产、关闭、撤销或迁移的企业,其国有划拨的土地资产由市政府授权市国土局收回。
企业改制后,凡继续在原地、原行业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已办过出让或租赁手续的,可直接变更到改制后用地单位名下;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若改制后符合规划要求且改制企业愿意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以选择出让方式,其他则可按租赁方式处置。
企业改制时需改变用途的土地,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
5、债权债务处理
企业改制时,要对各类债权债务进行重新确认,并作出合理可行的安排。涉及金融机构债权的,必须与金融机构协商落实金融债务。在债务处理上可通过建立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银行和企业联动的工作机制,对改制企业有争议的债务处理进行协商。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债务集中与金融机构进行还款商谈。
(2)试行债转股形式。一是努力争取将市属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转为股权;二是争取将其他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
(3)原企业的担保等或有债务,可征得相关金融机构同意,予以妥善处理。
6、资产折让
(1)对经营者的收购折让优惠。对剔除政策因素后,近3年净资产有增长的企业,改制时可对直接参与企业改制并承诺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经营者、管理与技术骨干,实行收购折让优惠。享受折让优惠者必须以不低于折让额增资。折让部份在受让人任职期间和离任后3年内不得转让变现,其不得转让变现的期限总计不得少于5年。
收购折让优惠的幅度不超过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不含划拨土地)作相应提留后余额的30% (2004年改制的企业为20%)。对原企业经营者、管理和技术骨干的具体折让方案,由各授权经营主体或主管部门按照该企业所处行业特性、近几年经营业绩、企业净资产规模、受让方人员结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并报归口系统改革工作机构和市改革办备案。
(2)对经营者收购折让后的净资产转让,实行一次性付款,采取竞价转让或协议转让两种方式。协议转让可给予一定折让:吸纳原企业在册职工85%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可以净资产转让总额的10%给予折让。为鼓励企业增资改制,实行受让国有资产的受让方增资额(不含受让国有资产应支付的价款)与评估后的总资产挂钩,每增资1个百分点,可享受净资产转让总额的0.4~0.7个百分点的折让,但最大折让不超过净资产转让总额的20%。今年改制完成的,可再折让5%。
六、其他
1、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产权交易,按《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3]85号)有关规定办理。对评估后净资产数额偏少的企业,2003年改制时,经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归口系统改革工作机构、市改革办和国资办备案后,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处置资产。2004年改制的企业,产权转让一律采取招标竞价的方式进行。
2、改制企业产权转让的各项收费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有关收费减免的意见》(宁价费[2000]404号)有关规定执行。
3、集体企业改制参照此意见执行。已纳入市属工业“三联动”范围的企业改制不执行本实施意见。
4、区县企业改制按区县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