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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决定

常州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决定

常政规〔20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常政发〔2023〕50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常政规〔2014〕4号)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并已取得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
  二、删去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在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在本市租赁住房,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市;”
  四、删去第十八条。
  《规定》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政规〔20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常政发〔2023〕50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规范本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 国办发〔2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2〕5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准入和迁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准入和迁移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生、人口计生、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籍准入和迁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在本市登记的常住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以家庭为单位设立的户口为家庭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立的户口为集体户。登记、迁移户口不再记载户口性质,本市居民已经登记的原始户口性质不作变更。
  第五条  外市居民户口迁入本市实行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制。
  在本市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有传统固定工作,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并已取得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第七条  本市居民在城乡间的户口迁移,其户籍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有关政策福利待遇的唯一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集体资产等事宜,由本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申请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由人社部门受理审核:
  (一)符合本市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本市行政单位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符合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四)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下列外来就业人员:
  1.在本市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的;
  2.在本市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4.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
  5.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含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
  6.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往届技(职)校毕业生,且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7.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且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其他需人社部门受理审核的人员。
  第十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市,其中迁入市区的房屋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迁入辖市的,对合法稳定住所的面积不作限制;
  (二)在本市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迁入投资目的地落户;
  (三)在本市投资20万美元以上外资的,引荐人或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亲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迁入投资目的地落户;
  (四)连续2年纳税均达1.5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落户;
  (五)未婚(离婚)子女申请投靠本市父亲或母亲的(父亲或母亲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六)外市人员与本市居民结婚后需来常共同生活,后者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城镇地区已退休(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农村地区已满50周岁的父母需投靠本市子女的(子女在本市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八)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回本市父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九)军官家属随军迁移户口;
  (十)其他需公安机关受理审核的人员。
  第十一条  经人社部门受理审核迁入本市的人员,凭相关核准材料到迁入地辖市、区公安机关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其直接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凭加盖市、辖市人社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具体实施细则由人社、公安等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居民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十三条  本市内户口迁移包括:
  (一)在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需要将户口迁往城镇的;
  (二)拆迁安置在城镇和相关开发区的居民,需要将户口迁往安置地的;
  (三)居住在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新农村的居民,需要将户口迁移到实际居住地的;
  (四)在本市拥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需要将户口在其多处合法稳定住所间迁移的;
  (五)在本市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需要投靠其他亲属的;
  (六)夫妻、父母和子女互相投靠,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本市范围内的其他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  农村原村组住房已拆除,集体资产已股份量化,实际居住在城镇(含安置社区),但户口仍在原村组的居民,应当将户口迁往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安置协议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第十五条  凡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含技、职校,下同)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外省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籍学生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
  入学不迁户口的本市籍学生,待其毕业后根据就业去向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第十六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七条  凡提出户口申请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关受理部门应当公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户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落户制度,由本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7日发布的《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常政发〔2003〕99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5-23  来源:市公安局
5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常州市户籍准入和登记迁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2003年,常州市改革户籍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取消“农转非”制度,建立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确立了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度,有效解决了一些现实的突出问题。但是随着常州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现行的户籍制度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一方面是对劳动力吸引力度不够,人口结构比例失调。2013年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率下降至3.9‰,全市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与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从2003年的1.25︰1下降到0.64︰1。另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不统一,城乡一体化推进缓慢。辖市和武进区自行制定户口准入条件,造成了全市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不统一,严重制约了常武、常金一体化发展进程。

二、新制订的《常州市户籍准入和登记迁移规定》与2003年的《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制定《常州市户籍准入和登记迁移规定》的目的是:有利于吸纳年轻人,有利于吸纳有劳动技能的人,有利于吸纳有投资能力的人,从而优化人口结构、推进城乡一体、保障群众权益。与2003年的《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和变化:(一)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综合人社、发改、公安管理职能,形成15项21类户口准入条件,基本包含了以往的户口迁移项目,保持户口准入政策的延续性。(二)放宽劳动力准入条件。一是放宽落户对象,将落户对象由农民工延伸到所有外来就业人员,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吸引劳动力;二是降低在本市参保时间限制,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外来就业人员参保时间由3年降低为2年,其他就业人员参保时间由10年调整为5年。(三)提高购房和投靠准入门槛。综合考虑城市承载力,以人均居住面积为标准,提高购房和投靠准入门槛,将市区户口准入的人均居住面积规定为不小于25平方米,对辖市(金坛、溧阳)准入的住房面积不作限制。(四)实行城乡统一的登记迁移制度。一是在全市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登记迁移制度,实现城乡户口对等迁移。二是统一市内户口迁移政策,降低本市户籍居民户口迁移门槛,减少人户分离。三是实现大市范围居民户口“一站式”迁移,取消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迁入常州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外市居民户口迁入本市实行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制。准入人员主要有下列几类:(一)符合本市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二)本市行政单位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三)符合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四)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外来就业人员,包括:1.在本市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的;2.在本市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4.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5.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含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6.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往届技(职)校毕业生,且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7.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且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五)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市,其中迁入市区的房屋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迁入辖市的,对合法稳定住所的面积不作限制;(六)在本市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迁入投资目的地落户;(七)在本市投资20万美元以上外资的,引荐人或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亲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迁入投资目的地落户;(八)连续2年纳税均达1.5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落户;(九)未婚(离婚)子女申请投靠本市父亲或母亲的(父亲或母亲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十)外市人员与本市居民结婚后需来常共同生活,后者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十一)城镇地区已退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农村地区已满50周岁的父母需投靠本市子女的(子女在本市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十二)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回本市父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十三)军官家属随军迁移户口。

四、如何理解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有传统固定工作,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并已取得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五、常州市内户口迁移有哪些条件?

在常州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不受是否实际居住限制。户口迁移后,涉及的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等事宜,由本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类别主要有:(一)在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需要将户口迁往城镇的;(二)拆迁安置在城镇和相关开发区的居民,需要将户口迁往安置地的;(三)居住在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新农村的居民,需要将户口迁移到实际居住地的;(四)在本市拥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需要将户口在其多处合法稳定住所间迁移的;(五)在本市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需要投靠其他亲属的;(六)夫妻、父母和子女互相投靠,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关于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实施的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4-07-08  来源:常州晚报
  7月1日起,常州市户籍新政已经开始实施,新政的三大变化引起了广泛关注。有网友发帖咨询,年轻人是不是只要购买一套小户型就可以让一家三口顺利变成常州人。7月7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就几个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1:网友“略懂一二”发帖说,户籍新政对想来常州创业的年轻人来说是个利好。研究户口政策后,他认为年轻人只需通过3个途径就可以把一家三口变成常州人。首先,可通过就业、缴纳社保入户;第二种,购买小面积住房后结婚,另一半也成了常州人;第三种,夫妻俩已经入户,孩子户口随父母亲申报,自然也是常州户口。这样操作,就避开了房屋面积和人均居住面积等条件限制。
  【解答】“这名网友所说的操作方式,绝对靠谱,”市公安局人口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户籍新政虽然提高了购房准入门槛,但将外来务工人员的准入条件放宽。在外来务工人员准入的7个条件中,只有2项有“合法稳定住所”这一限制;此外,在参加就业保险的时间限制一项,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外来就业人员参保时间由3年降低为2年,其他就业人员参保时间由10年调整为5年。
  问题2:在父母户口迁入常州前出生的孩子报户口,要不要满足“人均25平方米”的条件?
  【解答】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市,其中迁入市区的房屋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迁入金坛、溧阳辖市的,对合法稳定住所的面积不作限制。所以,在父母户口迁入常州前出生的孩子在常州申报户口,应当满足人均居住面积至少25平方米的条件。在外地育有一个以上的孩子,希望享受常州市优质教育资源的家庭,就必须购买大户型。但在父母户口迁入后出生的子女,不受人均住房面积限制。
  比如说,陈先生在常州买了套80平方米的房子,但他和妻子均没有落户常州。现在,妻子查出怀有双胞胎。陈先生和妻子先把户口迁到常州,生下孩子报户口时就不需要受人均面积限制;但如果陈先生的妻子生下双胞胎,之后再迁户口,那么他们一家四口就要满足人均不得小于25平方米的条件,陈先生至少需要买100平方米的房子才够。
  “提高购房入户门槛,主要是综合考虑城市承载力。”人口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新政针对的是户籍准入和迁移对象,父母在落户常州后生下的子女可以直接上户口,不受人均面积限制。但如果是父母户口迁入常州前出生的孩子,父母户口迁入常州后在常州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应当满足人均居住面积25平方米的条件。
  问题3:我和妻子已经入户常州,想把外地老家的父母也迁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未婚(离婚)子女申请投靠本市父亲或母亲的,父亲或母亲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城镇地区已退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农村地区已满50周岁的父母需投靠本市子女的,子女在本市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问题4:婚前,丈夫在常州工作并已入户,婚后,妻子入户是否要受住房面积大小制约?
  【解答】外市人员与本市居民结婚后需来常共同生活,后者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前者可以申请入户,不受住房面积、人均居住面积制约。
  问题5:我们一家的户口都在武进农村的老房子里,后来在天宁区买了一套房子。可否将妻子和女儿的户口迁入天宁区,而我的户口仍旧保留在武进?
  【解答】首先,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不受25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这一条件限制,本市居民在市内迁移户口,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准,实行一站式办理。
  其次,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在一起的,应当一同迁移,不能部分迁移。人口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有些家庭希望在享受城市教育、医疗资源的同时,保留农村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贴等福利,想“两头沾光”,新政的出台杜绝了这一现象。当然,如果夫妻俩户籍都在农村但不在一起,就不需整体迁移。
  问题6:我和女儿户口在金坛农村,妻子户口在天宁区。女儿快到入学年龄,想入读妻子户口所在地一所小学,女儿户口可否迁入?
  【解答】夫妻、父母和子女市内互相投靠,如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迁入。
  问题7:合法稳定住所,具体怎么定义?
  【解答】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并已取得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1.房产证(农村地区没有房产证的,可提供土地证或宅基地使用证);2.保障房租赁证、租赁合同;3.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安置对象必须为申请人本人)。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