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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德政办字 〔2014〕 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德政发〔2017〕12号)规定,继续有效,已经标注有效期的,按标注的有效期执行,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8日(其中标注为“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

税谱®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德政办字〔2020〕65号)规定,需要修订。已经标注有效期的,按标注的有效期执行;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其中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修改后,重新向社会公布。在有效期内,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德政字〔2023〕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 鲁政办发〔2013〕3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是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

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在土地供应方面,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合同管理方面,通过对项目用地的跟踪巡查,能够随时掌握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将项目用地管理逐步由行政管理转变为合同监管;通过项目开竣工申报验收,能够使建设项目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从源头减少闲置、低效土地的产生;通过诚信档案管理,能够对市场主体进行更规范的管理;通过项目实际开竣工的统计分析,能够更加准确地研判市场形势,为调整供地计划提供依据。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属住宅和商服用地的,必须在 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签订1个月内,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限缴纳,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属工业及其他用地的,受让人持《成交确认书》依法办理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报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土地竞得人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成交无效,出让活动终止。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e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二)用地信息现场公示。《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后,按其约定达到交地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受让人签订《交地确认书》。在《交地确认书》签订1个月内,受让人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设置《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信息包括受让人、建设单位、项目开工及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的格式和标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未设置公示牌的,视同未开工。

(三)建立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受让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限开工、竣工并进行申报。未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竣工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项目开工申报、认定及违约责任。

1.申报及认定。受让人应当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日期15日前向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已开工申报。国土资源部门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关于开工认定标准,对项目开工情况检查核验,并出具认定意见。

2.延期申请。不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的,受让人应当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15日前提交开工延期申请,陈述理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对理由予以确认。理由充足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同意延期,重新约定开工时间。延期开工只允许调整一次,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开工申请未获批准的,应按时开工。

3.违约责任。不按时进行已开工申报或虽按时申报但未通过认定的,视为违约,责令限期开工,超出约定开工日期满一年的,列入诚信档案,并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进行处置。

(2)项目竣工申报、验收及违约责任。

1.申报及验收。受让人应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竣工日期15日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竣工。国土资源部门对全部项目竣工情况检查核验,通过认定的,出具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合格证,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属分期建设的可分期申报竣工验收。未取得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合格证的,规划、住建等部门不得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延期申请。不能按约定时间竣工的,受让人应当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15日前提交竣工延期申请,陈述理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对理由予以确认。理由充足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同意延期,重新约定竣工时间。延期竣工只允许调整一次,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竣工申请未获批准的,应按时竣工。

3.违约责任。不按时申报竣工或虽按时申报但未通过核验的,视为违约,责令限期整改,超出约定竣工日期一年的,列入诚信档案,经认定属于闲置土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进行处置。

三、加强闲置土地的查处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不明确的,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生效的时间或者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处置和利用。

1.属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可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

除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2.除上述情形之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3.对于认定的闲置土地,在处置完成之前,给予以下限制∶

(1)不受理土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

(2)不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名下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等;

(3)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享受相关优惠、奖励政策,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4)金融机构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

四、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综合防控

对未按规定要求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不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及时进行开竣工申报并按约定开竣工以及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要严格按照本意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处理未到位之前,严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新的用地,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发改、财政、住建、规划、环保、监察、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形成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多方制约,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综合防控。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为加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市政府成立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监察、国土、财政、发改、住建、规划、法制、工商、地税、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三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协调管理,研究解决批后监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参加,具体负责办理各项具体事务,并指导各县(市)的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全过程的监督,依职权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保证工作开展的公正公平。

发改部门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及涉及闲置认定时的已投资额进行认定。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土地闲置费的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土地闲置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出让合同》的签订,督导《出让合同》的履行,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供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住建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工作,在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后进行验收。

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核发,对项目建筑物的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进行认定,在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后进行验收。

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依法行政工作,对工作中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做好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工商、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负责对批后监管通报情况进行研究,对违规违约、诚信度差的企业及被认定为有闲置土地行为的企业,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三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区属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在投资等方面进行认定;督促建设项目进行开竣工申报验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积极参与闲置土地认定,并协调做好再利用的处置等工作。

采用租赁等其他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适用本意见。

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
日期:2014-05-21 有效范围: 山东 德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