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测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平江、沧浪、金阊区住房和建设局,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现将《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测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测算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规范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测算及核定方式,制定本规定。
二、政府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是为了提高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的能力,发放标准应根据当地的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保障对象承租住房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测算,科学制定。
三、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测算。
(一)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最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按中心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的90%进行测算;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按中心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的60%进行测算。
(二)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统一按住房建筑面积进行计算。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以元/每平方米为单位,可根据上款的计算值进行±5%调整后取整数核定。
(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确认,并适时调整公布。
四、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
(一)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额度,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二)为解决小家庭租住小面积住房尚有困难的问题,对一、二人户的住房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原测算基础上,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分别增发100元、50元;低收入家庭每户分别增发70元、35元。
(三)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核发。每季的第一个月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汇总建册报市财政局核定后发放。
五、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