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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日政字〔2022〕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 12- 29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202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4- 12- 31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7〕8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15号)作出修改:

  一、对《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已被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日政发〔2024〕5号废止】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茶叶产地范围为山东省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地理坐标为:北纬35°04′~36°04′、东经118°25′~119°39′之间。

  2.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茶叶企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的茶叶产品使用的茶叶鲜叶应当产自山东省日照市行政区域内。

  3.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当准备以下材料,供协会实地查看、核实:

  (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茶园租赁合同或鲜叶收购合同、加工场所简介、子商标注册证原件;

  (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者当批次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等相关标准的检验报告原件。

  4.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工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

  二、对《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市合作与招商部门”修改为“市商务部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 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2. 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
  (2017年6月7日日政办发〔2017〕15号公布2022年5月6日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聘请国(境)内外友好人士担任经济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国(境)内外友好人士在支持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的聘请、联络、接待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境)内外友好人士,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市政府聘请为经济顾问:

  (一)在综合经济部门等国家机关从事经济政策研究的专家,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经济研究和管理的人员;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院士、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或者其他相应技术职称人才;

  (三)曾任或者现任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经济界有一定声誉或者影响的人士;

  (四)世界500强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高层经营管理的人员;

  (五)其他对本市经济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士。

  第四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的选聘程序:

  (一)区县政府(管委)、市直部门单位推荐,向市商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被推荐人履历表、事迹材料等资料;

  (二)市商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聘建议;

  (三)报市政府审批;

  (四)颁发经济顾问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应当积极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发挥本人在本领域和区域内的影响力,促进本市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市重大项目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为本市经贸合作牵线搭桥,宣传本市形象、推介投资环境、介绍合作项目;

  (四)应邀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

  第六条  经济顾问享有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者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市政府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报酬;

  (三)在本市活动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食宿、交通、参观、联系相关工作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七条  经济顾问的联络:

  (一)推荐单位负责与经济顾问的日常联络,及时整理经济顾问提供的意见建议和相关信息,送市商务部门报市领导参阅;

  (二)推荐单位每年总结所荐经济顾问年度工作情况,送市商务部门,经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三)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经济顾问工作联系档案,定期向经济顾问寄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经济顾问的聘期为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需要续聘的,由市商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向续聘人发放聘书,期满后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九条  经济顾问不得以该名义从事与本办法第五条不符的其他活动。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和纠纷由其负责。

  第十条  经济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本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两年内与本市无任何联系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来源:日照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