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5〕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政府部门履职能力,健全预防腐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是指市级政府或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
(一)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
(二)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项目;
(三)市级以上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项目;
(四)市级融资平台承担政府投资的融资建设资金项目;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市级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全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重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项目审批监管
第四条 重大工程项目实行规划管理和项目储备制度。所有申报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中的建设项目,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投资方向。
第五条 重大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负责。
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评价等。
第六条 重大工程项目决策,按照《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宿政发〔2014〕158号)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重大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社会稳定评价等手续。
(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评价等材料以及项目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三)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第八条 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手续等相关文件的重大工程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且按照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应当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核、批准项目时一并审批、核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监管
第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工程项目监管中,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范围、施工期限、质量要求、工程量增减、安全管理等方面,按照签订的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发改、财政、审计、招标投标等部门对工程造价、资金使用、标后管理等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依法实行监理制。监理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严格按规定实施监理,监督其他从业人员到岗到位,切实履行质量管理、投资控制、工程进度、安全监督、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规定,重大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步验收,督促办理结算,整理审查结算报告和资料,报请消防、环保、质量、安全、档案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明确验收人员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验收质量和完善各项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按要求规范编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报告,分类整理、归集项目建设资料,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项目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按规定及时移送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章 工程变更监管
第十七条 重大工程项目规模及投资额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使用功能等问题确需对建设项目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经审批后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按照《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宿政发〔2013〕139号)执行。
凡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增加投资的,工程结算审查概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增加的工程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变更金额,并附送如下资料:
(一)经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申报单;
(二)工程变更估价清单、工程量计算表;
(三)适用变更的合同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四)能真实、完整反映隐蔽工程情况的影像资料;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按程序进行变更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将经审批的设计变更相关资料报审计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并相应调整所需工期。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纳入投资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应由财政承担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一)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拨付资金。
(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有条件实行报账制的项目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政府投资管理,严格实行项目评审制度。
(一)工程概算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工程概算编制后7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财政部门评审金额作为项目批复和安排资金的主要依据。
(二)工程预算审核。项目预算(含分项工程)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金额;如需超过,必须说明情况,并将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评审。
(三)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决(结)算编制完成后7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审计部门评审或审计。
第二十三条 重大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查及批复按有关规定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竣工后6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对经过法定程序验收合格的工程,组织进行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查并批复。
(二)财政部门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清算。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款或追回已拨工程款:
(一)工程计量不实或尚需核实的;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三)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建设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六章 项目审计监管
第二十五条 所有重大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总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同步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或作出审计决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重大工程项目中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违规代理以及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监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擅自增加工程投资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诚信档案,纳入信用管理,存在不良行为的,及时进行曝光,予以市场准入限制、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落实项目“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管理,不按规定执行,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工程项目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政策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已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