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劳社险函〔2001〕1号
》(省政府令第139号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1998]2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能视同缴费。企业欠费期间不予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应严格按实际缴费情况进行记载,不能视同已缴而予以生成和记载。部分停产、破产、改制及其它各类企业原欠费期间职工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的记载也应按此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办理转移、停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