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镇江市劳动局《关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如何办理职工转停保手续的请示》的复函
苏劳社险函〔2001〕1号
镇江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如何办理职工转停保手续的请示》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
省政府令第139号
)、《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和《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1998]2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能视同缴费。企业欠费期间不予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应严格按实际缴费情况进行记载,不能视同已缴而予以生成和记载。部分停产、破产、改制及其它各类企业原欠费期间职工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的记载也应按此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办理转移、停保手续。
二ΟΟ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