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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意见
扬市监注〔2019〕26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降低企业退出市场制度性成本,引导企业更加有序、便捷地退出市场,现就全市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企业注销流程

各级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工作中,要切实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化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登记服务。

(一)全面实行企业注销业务网上办理

1.依托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线的“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注销专区)”,实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坚持办事流程清晰透明、企业信息互通共享,为企业提供各部门办理结果反馈、全流程进度跟踪等功能的电子政务服务。

3.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

4.利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简易注销公告、清算组备案、债权人公告、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和注销办理情况的查询。

(二)简化企业注销材料

1.公司制企业注销无需申请清算组备案,无需提交清算组备案所需的三份材料,注销时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报纸报样。对能够通过综合服务或登记软件查询到税务注销信息的,办理普通注销时无需提交税务注销的证明材料。

2.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在清算完毕后,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3.从领取营业执照到申请注销登记前,至始至终未开业、未发生过债权债务也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企业符合非公告版简易注销条件的免予注销公告,由登记机关在企业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的公示。

4.有限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或报纸公告通知股东,形成表决比例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主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终止简易注销登记。

5.公司营业执照遗失的,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办理注销登记,免予办理补照手续。电子营业执照遗失的,凭《电子营业执照申请表》,挂失电子营业执照,无需公告。

(三)压缩注销办理时间

1.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或在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2.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且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类市场主体均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一) 适用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四种主体(以上主体均不含分支机构)。

(二)适用情形

1.公告版:领取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未欠税(滞纳金)、无罚款的企业。

2.非公告版:从领取营业执照到申请注销登记前,自始至终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企业。

3.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已清算终结的企业。

(三)不适用情形

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上述四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但下列企业除外: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有投诉举报被受理或正在调查核实的;

8.被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限制注销登记的;

9.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限制注销登记的;

10.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登记程序

1.公告版登记程序:

①发布公告。企业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的,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可主动在公示系统撤销公告。

②信息推送。登记机关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全链通平台,实现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之间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的推送与反馈。

③提出异议。公告期内,政府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

④申请登记。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和全体投资人对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承诺书,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⑤受理与决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核准的决定。

2.非公告版登记程序

①申请登记。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和全体投资人对企业注销登记前从未发生债权债务的承诺书,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②受理与决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核准的决定。

③信息公示。企业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的公示。

(五)提交材料目录

详见附件1

三、强化企业信用约束

全市各级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市场主体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切实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格企业主体责任,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docx

附件2企业注销登记流程图.docx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一)公司普通注销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的,缴回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二)公司简易注销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完毕并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的,缴回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普通注销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的,缴回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
6.企业法人公章。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简易注销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完毕并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的,缴回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
4.企业法人公章。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五)个人独资企业普通注销提交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的,缴回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六)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提交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完毕并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的,缴回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七)合伙企业普通注销提交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的,缴回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八)合伙企业简易注销提交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完毕并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的,缴回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关于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意见》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降低企业退出市场制度性成本,引导企业更加有序、便捷地退出市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意见》(扬市监注〔2019〕262号),以下简称《意见》。

2017年实施企业简易注销以来,简易注销工作已进入了一个全面的深度和广度,国家、省、市都出台了相关的文件,相关配套法律也进行了修改。但相关内容散见于各个文件,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提交的材料,压缩办理注销的时间,在全市统一认识,规范操作,就有关内容进行了汇总、梳理,出台了此份文件以便于操作。

此《意见》规范和简化了企业注销的流程、时间、材料,细化了特殊情况的处理,非常便于登记机关和群众办理手续。全市各类需要办理注销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对照企业注销的流程、材料进行准备,到所属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进行办理。

该《意见》是对简化注销登记的国家、省、市政策的汇总和梳理,已全面实施。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