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人社(R)事〔20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0〕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南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〇 一 〇 年五月十八日
南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健全竞争激励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推动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生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选拔聘用方式。
第三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组织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适时组织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竞聘上岗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岗位竞聘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批准列入改制转企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首次聘用人员;
(二)机构编制调整或机构重组,岗位设置方案重新核准的;
(三)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需要确定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第八条 竞聘上岗一般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扩大到同一主管部门所属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九条 下列岗位可不实行竞聘上岗: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岗位。
(二)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适合竞聘的岗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认定不宜公开竞聘的特殊岗位。
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十条 竞聘上岗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上年年度岗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竞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任职条件:
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条件: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十三条 工勤岗位竞聘条件:
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第十四条 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不得参加上一级岗位竞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第四章 方法程序
第十五条 竞聘上岗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方案。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竞聘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和工作纪律等内容。竞聘上岗实施方案须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公布方案。通过召开全体人员会议或其它形式,公布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竞聘。
(三)公开报名。竞聘上岗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竞聘人数与岗位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2:1。按照竞聘上岗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合格人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内部竞聘。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或者专家评议等方法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或应参加测评总人数的80%。推荐票未达到参加测评总人数的50%以上者,不列入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根据竞聘情况,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考察对象的人数一般应多于竞聘岗位数。
(六)集体研究。根据考察情况,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聘前公示。将拟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核准备案。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九)岗位聘用。经核准备案的人员,由事业单位按照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办理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竞聘上岗过程中,涉及到“双肩挑”人员的,按职能分工,须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纪律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竞聘上岗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成立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由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纪检监察、职工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具体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工作的单位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实行公务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竞聘上岗的,一经查实,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作出宣布无效和责令纠正的处理决定。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细则,按职能分工,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后,除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外,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