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房规范〔2021〕14 号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长兴岛管委会,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 居民入住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各区房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交付 使用行政许可监管工作中,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 职责必须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
行政许可法》《上海市 — 1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 以及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业务手册明确的审批流程、标 准和要求依法行政,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等情况的发生,落实“一网通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 求,提升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行政许可监管的整体水平。
二、注重过程指导。各区房管部门应按照住宅与配套 设施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的要求,加强本区域内新建住宅 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进度的日常台账管理,重点针对 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督促 和指导建设单位合理安排分期建设内容,确保配套设施同 步建设、同步竣工。凡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主体为政府 或政府委托相关单位的,各区房管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或 单位,签订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协议,落实与新建住宅项目 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的主体责任,并结合新建住宅(预) 销售合同交付时间表,制定并落实配套设施建设计划。
三、严格交付许可。各区房管部门应履行好新建住宅 交付使用行政许可职责,优化内部审核,把好项目材料审 核关、现场核验关。建设单位提出交付许可申请后,区房 管部门,应指派 2 名以上(含 2 名)工作人员至现场,按 规定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 验收(复验)意见书》。凡经核查发现不符合交付条件需 — 2 —进行整改的,核查人员应现场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并填 写《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验收(复验)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核查人员应再次进行现场复验和确 认。
四、强化行业监管。各区房管部门应履行好属地监管 职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跨前服务,建立延期交付以及与 交付相关的矛盾化解机制,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市房管部 门继续加强对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工作的监督管 理,通过采取网上监督报备和部分项目现场抽查(抽查比 例不低于 20%)等方式实施监管,对监管缺位、失职失责、 情节严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区,将进行“全覆盖全过 程”监管,并对发生的行政过错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对监管规范有效,服务指导到位,矛盾化解机制健全,未发 生风险矛盾的,将实施“年度免抽查”。同时,每年将组织 对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培训, 并通报检查情况。
五、规范档案管理。各区房管部门核发《上海市新建 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本通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5〕1016)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 年 12 月 28 日
《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1年12月29日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居民入住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在前期对本市各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基础上,结合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防范延期交付等行业风险的要求,完成了《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基本维持了原《通知》的管理目的和框架内容,在落实《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总体框架下,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实际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对原文件条款进行了完善,旨在促进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提质增效,更好地保障居民入住权益,服务企业发展。
新修订的《通知》主要从坚持依法行政、注重过程指导、严格交付许可、强化行业监管、规范档案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与2015年《通知》相比,主要是完善和强化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内容,相关管理要求从原来的3项拓展为5项;同时,鉴于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修定,已明确“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决定,故删除原文件第一条“行政审批下放”条款内容。
新修订的《通知》在“放管结合”方面作了如下完善和强化:一是按照市政府《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18〕14号)工作部署,在《通知》第一条提出“落实‘一网通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二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0〕7号),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理念,形成政府坚守底线、市场主体自律、行业规范自治、社会共同参与、法治保障健全的监管格局,《通知》第四条提出“强化行业监管”,要求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跨前服务,建立延期交付、以及与交付相关的矛盾化解机制,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同时,市房屋管理部门依托网上监督报备、部分项目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定期组织检查和培训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三是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外部环境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通知》第二、三、五条提出“注重过程指导”“严格交付许可”“规范档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入住居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