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发〔2007〕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建立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六县(市)根据《
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 苏政发〔2007〕38号)精神,参照本方案,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建立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启动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
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 苏政发〔2007〕3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基本实现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覆盖,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改革目标。
二、基本原则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低水平、全覆盖、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三、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子女的医药费报销,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资金筹集办法
(一)筹资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二)资金来源
1、一般居民,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属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未成年独生子女,以及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父母及其未成年独生子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3、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财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
4、孤儿、孤寡老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上述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财政补助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别承担(贾汪区待定)。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使用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单独列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三)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每年保持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收总量3%的风险调节金;按照“总量控制,月度结算,年终决算,质量考核,超支分担”的要求,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订具体结算办法。
六、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统筹规划、规范引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启动,全面推进。
(一)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等市领导任副组长,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卫生、发改、人口计生、工会、人事编制、教育、民政、残联、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行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具体抓好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制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基本药物管理制度,促进安全用药、合理用药。价格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努力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发改、人事编制、人口计生、工会、教育、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