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信政办〔2013〕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信政〔2026〕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解决由于多头管理、越权管理、交叉管理造成的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依法理顺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1.实行统一管理。要从依法行政和转变职能的高度,认真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市、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竣工备案等进行统一管理,坚决杜绝多头管理和权责不明的现象发生。
二、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2.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法定程序。对违反审批、监管规定的,由各级政府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整改,依法追究建设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 加强部门配合。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现场放线,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应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三、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4. 建立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坚决杜绝以重点工程、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等各种名义将依法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脱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5.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加快推行电子招投标办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人选作为招投标重要条件,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等保证质量安全工作的费用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作为主要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
6. 落实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参建各方签订的及发生重要变更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重要材料设备、劳务分包和监理等合同,必须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未经备案的工程合同业绩,在企业资质审查时不予认可。
四、强化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7. 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投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及先开工后补办手续。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指定建筑材料;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压低合同费用,克扣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拖欠工程款、监理费。
8. 突出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机构,经常开展隐患排查和质量安全检查。要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工序组织施工,严格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质量检测。要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质量安全技术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对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要制定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9. 强化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责任。监理单位要依法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验收责任,建立与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不得签字通过。监理单位要对施工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0. 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能力。勘察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对施工不符合勘察设计的要求,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11. 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要遵守合同备案制、项目负责人制、重要文件签章制、从业人员培训及实名办理业务等五项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等机构承担对应业务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严禁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编制虚假标底、压缩或抬高造价、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把关不严等行为。
12. 明确建筑材料和设备进场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严把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关,加强结构性材料和重要功能性材料质量进场检测和质量控制,加强节能建材、新型墙材、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实行伪劣建材曝光退市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规范设备租赁市场,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淘汰报废制度,探索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制度。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要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
五、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13. 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所有工程必须依法办理建设手续,不得以重点工程和位于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内及其他理由逃避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以下村镇工程(含农民自建二层以下住房),由乡镇政府负责质量安全监管。要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切实强化工程审批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负安全监管责任。凡实行封闭管理、违法违规行政干预、越权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以及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由各级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4. 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人员,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正常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确保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工程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六、大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5. 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等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持续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严格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中不依法办事的责任。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肃查处招投标、施工许可、人员资格管理、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劳务管理、合同履约、建筑材料使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各类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16.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负责落实对建设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措施。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开曝光。
七、加强组织领导
17.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部署本地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查找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进行整改,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18.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沟通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