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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2009〕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批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八日



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制度体系,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绩〔2006〕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确立财政绩效预算管理理念,切实把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引入财政管理之中,努力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通过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程序,逐步构建“过程”与“结果”相结合、“效果”与“效率”相结合的预算管理模式。

二、实施原则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着手,积极探索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全面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三、实施对象

(一)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支出;

(二)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以下,但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强代表性的专项支出;

(三)市财政补助市(县)、区的专项支出;

(四)有条件的地方实施部门(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

四、评价方式

项目支出评价实行计划管理,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评价工作,采取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行评价(以下简称“自评”)、财政部门邀请相关部门以及专家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行评价。

1.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方案,提出项目资金的预期绩效目标。

2.项目单位应在预算项目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评,并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对所属项目单位的自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和组织评审。

3.对于跨年度项目必须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在项目全部完成后再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1.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选取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并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和组织评审。

2.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市联动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3.根据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评价方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成本—效益分析法为基础,并综合运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评估法等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公众评判法、数理模型法等。在实施绩效评价时,根据具体项目,可采用一种评价方法,也可多种评价方法并用,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六、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

(一)基本指标是对评价内容的概括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完善。

(二)具体指标是在评价对象确定后,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对基本指标内容细化、分设后的评价指标,由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以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为基础,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

(三)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确定后,根据支出类型设立评价指标库,针对不同项目的绩效评价内容选取一定比例的指标,确定标准值,研究对各项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从而形成动态、可扩充的评价指标体系。

七、工作程序

绩效评价工作分为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2.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由内部相关专业人员或聘请专家成立评价工作组。

3.根据项目制定评价方案。评价工作组拟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的对象、目的、依据、组织分工、实施步骤和选用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委托的中介机构、必备的评价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4.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评价工作组应做好组织和动员工作,并下达评价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

1.数据填报。被评价单位根据绩效评价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真实地填报数据。

2.资料审核。评价工作组应对被评价部门(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被评价部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工作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

4.综合评价。评价工作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三)报告阶段。

1.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评价报告。

2.专家评审。评价工作组将评价报告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打分,并对评价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3.提交报告。评价工作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向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交,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4.结果反馈。评价报告向被评价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后,经组织实施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部门(单位)。

5.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评价报告等资料归档存查。

八、结果应用

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问责制度。

(一)按照公共财政运行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将评价结果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对部门的监督程序,列入政务公开范畴,并就其主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信息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财政预算编制提供信息支持。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根据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评价结果用于考核主管部门绩效,以规范各部门行为,增强其理财责任感,并与干部考核制度结合起来,列入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畴,落实干部管理责任制。

九、财政监督

各部门(单位)应重视、协助和配合做好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阻碍、拒不接受财政评价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财政评价有关资料;

(三)串通中介机构或人员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四)采取其他消极、抵触行为,使评价无法进行,并导致评价工作不能及时完成;

(五)其他干扰评价工作的行为。

对发生以上行为的部门(单位)或人员,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十、其他

(一)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