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4〕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积极实施《智慧宿迁中长期规划》,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规范建设与管理,推进信息系统的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投资新建、续建、升级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即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软件添置和耗材)。
第三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和协调。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信息化工程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编制信息化工程项目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牵头组织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论证审查、建设过程监督、验收评估等。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和财政预算情况,审核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安排项目资金,办理资金拨付、结算,并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市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和本单位需求,提出本单位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经办公室组织评审论证、领导小组批准、财政资金安排后组织实施,并接受办公室、财政部门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做好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
第四条 成立市信息化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等内容进行评审,为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通信运营商、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应用、通信、信息安全等领域中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三年一次调整。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由办公室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选一定数量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小组。
第五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规划与建设,采用成熟技术和方案,尽可能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分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一般包括项目可行性论证、技术设计、项目建设(含软、硬件设备和服务采购)、工程监理、系统测试与验收以及代理服务等费用,根据审批结果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将办公室工作经费和专家委员会评审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保障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开展。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本单位工作需要,每年向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次年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进行评审后,制定次年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次年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报批程序:
(一)单位报送项目。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向办公室报送次年本单位(含下属单位)拟建(含新建、续建和升级)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背景、需求分析、总体架构、建设内容、实施计划、具体经费预算、资金筹措方案、投资运营模式、组织保障、绩效评估等内容。填报《宿迁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申报表》(见附表)以及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方案(含技术方案)。涉密项目应当经市保密部门确认后报办公室。
(二)项目评审。办公室将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分类整理后,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形成次年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表。
(三)财政审核。办公室将次年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表、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送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预算方案,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四)领导小组审批。办公室将次年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表、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财政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后,对年度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公布。
(五)项目立项。对审批同意实施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办公室申请投资立项。
第八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列入次年建设计划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各单位应将所需资金列入次年财政预算申报计划中,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总预算研究决定并拨付;由省以上财政安排建设资金或给予补助的,上级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均纳入市财政统筹管理。
第九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项目单位应填写《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申报表》,报办公室备案。需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参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条 对于跨领域、跨部门的智慧城市、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全市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办公室组织论证后,单独提出立项报告,会商市财政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安排专项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应节约使用资金,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招投标。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由办公室指导实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具体实施招标采购。
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二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运行管理及资金使用负责,明确建设项目责任人及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办公室定期对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等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信息化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项目逾期未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办公室申请验收。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执行情况、系统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申请验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总结,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信息化工程项目单位应当与承揽单位签订保修合同,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变更,建设单位应按投资立项程序报批,经办公室组织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对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或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或撤销相关项目合同,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化工程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