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人通〔2008〕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规定,需修改。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部(省)属驻扬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管理,进一步激励市级以上各类专家在获得荣誉后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继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根据《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主要指属我市管理权限的在职的国家、江苏省、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考核的重点是55周岁以下人员。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获得荣誉以来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业绩及成果等各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表率作用,履行岗位职责,求实创新、团结协作、努力工作等方面情况;
(二)在本职岗位工作中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根据本人和本地、本单位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在本学科、本专业或本行业发展建设过程中发挥作用、多作贡献;服从大局,培养和凝聚青年骨干人才,做好传帮带工作等方面情况;
(三)通过主持或参与重要理论、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重大项目技术攻关,个人取得的主要创新业绩和科研成果,以及业绩成果转化应用、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第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评价标准: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勤奋,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攻关、传帮带青年人才等方面作出新的显著成绩,带头示范作用突出。
(二)合格等次评价标准: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能踏实完成本职岗位的管理、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较好地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社会示范作用。
(三)不合格等次评价标准: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或经查实在考核材料上弄虚作假,或有其它社会恶劣影响问题,不能保持专家荣誉。
第五条 考核工作的实施。市以上专家考核工作由扬州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专家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无主管部门和驻扬单位的专家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对在市内流动的考核对象按现单位隶属关系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两年一次,在考核年度的12月份前完成。
(一)被考核专家根据自身情况认真填写《扬州市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考核表》,并附能够反映其业绩成果的佐证材料(复印件),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议,签署考核意见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在审核并签署考核意见的基础上,将考核材料汇总上报市人事局。
(三)市人事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经考核达合格以上者,可继续享受有关专家待遇;对考核不合格者,按规定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称号及待遇。对考核优秀者,除享受正常的专家待遇外,同时享受以下权利和待遇:
(一)作为后备人选进行培养、管理和使用,优先作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等荣誉称号的推荐人选;
(二)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信息资料补贴;
(三)优先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一年一度专家免费疗休养或享受每年一周的学术休假,学术休假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免费享受每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检查;
(五)优先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资助经费;
(六)在享受相关人才政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专家考核工作。对调离专业技术岗位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往外市;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已退休;身体状况不再适宜继续工作;有政治、经济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专家管理的人员,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后,不再列入专家考核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