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来,部分地市就免税单位出租土地如何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的规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地仅指国家规定的免税单位自用的土地,而免税单位将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出租,无论承租方是否为免税单位,出租方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