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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政公用局、物价局、地税局,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



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办法,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调整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依据“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和“产生垃圾者付费”的原则,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都应按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

(一)个人,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由市市政公用局委托供水部门按表每两月代收一次。

(二)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种单位),最终处置费标准为4元/月·人,由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市地税局在税务年审时一次性收缴。

(三)低保户和特困人群的生活垃圾费实行全免。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用的分担办法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垃圾最终处置由市级统一负责,相关最终处置费用由各区分别承担。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市政公用局审核的上年度各区实际送市最终处置的垃圾量和最终处置的平均成本核算后下达各区财政,区财政在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上缴市财政专户,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理。

三、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