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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镇江市城市商业银行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镇江市城市商业银行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
苏劳社险函〔2004〕2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

   近来,中央驻苏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职工和退休人员向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反映其退休待遇计发不合理,要求与我省部分参加所在地养老保险的金融机构一样,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并多次推举代表到我厅上访。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等有关规定,为保持全省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统一,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现就你市城市商业银行养老保险问题函告如下:

   一、请你市按照我厅《关于证券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劳社险〔2002〕14号)的要求,尽快将城市商业银行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已经离退休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待遇,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重新确定,并按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和标准执行,与原实际领取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状况自行解决。

   三、将城市商业银行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全省各类金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职工队伍的稳定。请你市从维护全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政策,认真做好各商业银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政策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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