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医疗费用报销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区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9日
南通市区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费用报销工作,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急诊报销规定
(一)参保人员因派驻工作、旅游、探亲、出差等原因在异地急性病突发发生的费用,在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后,可按异地急诊规定报销。非急性病突发的费用,不可按异地急诊规定报销。
(二)参保人员急性病治疗出院后的后续治疗,不可按急性病发作报销。
二、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一)门诊配药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配药量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配药量最长不超过30日用量;医院自制剂等本地无法购买的药品药量可根据备案情况予以适当增加。多次配相同药品的,在上次配药量使用结束5日前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出院带药品种不得超出本次住院治疗疾病范围,药量一般不得超过15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药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用量。出院携带的非药品不可报销。超量部分药品不列入住院待遇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