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7〕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4〕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和《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 ( 苏政办发〔2007〕16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科研设计、仓储物流等不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各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前期有关工作。
第五条 每年年底前,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组织落实意向性项目后,由意向性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拍挂出让土地预申请。
第七条 预申请招拍挂出让的地块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土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市城市规划、工业产业布局规划,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预申请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等。
(二)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等批后实施和前期开发交付土地的时间及交地条件。
(三)拟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性质、项目内容、生产规模和总投资等。
(四)建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且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土地利用条件。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预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函书面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绘,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各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做好出让前期有关工作。
第十条 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同时交纳成交价款的15%作为定金。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有关环境保护、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备案。但国家规定实行专门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土地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按有关部门意见另行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本条前款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验收。
未经出让人同意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该宗用地,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