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89)云税四字第7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09-12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4号《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三条规定中的“变电站用地”是指变电站的生产用地,对这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变电站的生活用地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与省局(89)云税四字第44号文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的通知。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