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扬人社〔20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
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 苏政发〔2020〕4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二、不得将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三、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应缴未缴情形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
四、本通知与《
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 苏政发〔2020〕45号)同步实施。《
扬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扬人社〔2016〕299号)中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