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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为5年】

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市监文〔2021〕67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龙感湖分局、高新区分局,白莲河示范区,局属各单位:

《黄冈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冈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合理释放和运用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生产、仓储、门店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分离。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 支持开展“一址多照”登记,凡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

第六条 推行“一照多址”管理模式,对企业在住所所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由登记机关直接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场所。一次性办理多个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登记的,可一次性提供所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应按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区、镇(街道)、社区(村)、街(路)、门牌、房号格式申请,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第八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场所的权属、用途及使用功能,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

第九条 市场主体以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

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第二章 住所要求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其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的形式存在,商场和市场中的铺位或摊位除外。

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面积、布局等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列场所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法建筑;

   (二)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

   (四)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五)黄冈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目录中所列的建筑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三章 住所信息申报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符合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由承诺人签字的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黄冈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见附件),无需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通过全程电子化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只需上传填写好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的相关信息后与其他登记材料一并完成电子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通过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办理登记业务的,登记机关应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第十六条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办理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

(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

(二)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旅行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畜禽养殖,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含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住宿、餐饮服务业;

    (三)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

    采取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的方式办理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后,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的,应当按住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八条 不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应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产权证复印件;

(三)因故不能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

(四)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只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租赁部队房地产的,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对于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行为的自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列入信用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对发现通过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虚假登记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冈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市监函〔2019〕62号)和原《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冈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市监文件〔2019〕36号)同步废止。

 

     附件:1.黄冈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2.黄冈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修订版)

附件1

黄冈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黄冈市                                   

房屋产权所有人          (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使用权取得方式

口租赁  口自有  口其他

房产使用时间

                 

申请人承诺

   我(们)已阅读《黄冈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国家安全以及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的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满足开展相应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法定要求,从事经营范围涉及审批事项的,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的审批条件,在取得全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3、不属于黄冈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目录中所列的建筑情形。

4、已知悉《民法典》《物权法》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侵害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若不如实承诺或违背以上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法律后果由承诺人或本市场主体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市场主体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人公章(仅办理变更时加盖)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2.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附件2:

黄冈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序号

经营项目

禁止设立区域

   

1

所有经营活动

1.非法建筑房屋;

2.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3.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1.居住场所建筑物内;

2.人民防空工程内;

3.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消防法》第19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人民防空法》第27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办法》29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3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2.居民住宅楼(院)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办法》29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4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

(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办法》29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5

开办旅行社

非营业用房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6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法定部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7

开办畜禽养殖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5.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

6.设市的市区内。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11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

8

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9

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含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

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8〕58号)

10

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

居民区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11

餐饮服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12

烟花爆竹批发及零售

批发企业:城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批发经营点;

零售经营者:1.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2.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 100 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16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 第 4 条、第 16 条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20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注:本目录将根据法定禁设依据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12-10 有效范围: 湖北 黄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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